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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郑州市统计局法规处  时间:2010-08-09 00:00  

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保证统计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郑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郑州市统计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市统计局人事、监察、法制工作机构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日常工作。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对罚款、没收财物、停止申请资格、撤销资格、批准证书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措施不当的;
 (二)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执法程序错误、使用处罚文书不当的;
 (三)超越职责范围实施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
 (四)非法要求履行义务、违规滥罚的;
 (五)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政执法管理、行使职权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造成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以权谋私、贪污罚没款、索取贿赂、敲诈勒索的;
  (五)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无故拖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六)拒不改正行政执法过错或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实施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徇私舞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投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责任时应从重处理
  (一)接到纠正过错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也不自行纠正,不申请复查的;
  (二)对复查决定拒不执行的;
  (三)多次发生过错或多次违法违纪的;
  (四)过错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
  (五)瞒上欺下,弄虚作假的;
  (六)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八、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
  (一)过错情节明显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服从领导命令出现偏差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的情形。
  九、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因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和承办人的意见而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未纠正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单位)的违法执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四)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执法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对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违法执法,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六)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一)实施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
  (二)对违法执法的责任人查处不力的;
  (三)单位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多次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
  十一、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区别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下列处理方式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执法活动;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责令违法执法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费用;
  (七)其他形式处理。
  十二、追究责任的程序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一般过错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口头通知纠正;对重大过错和口头通知纠正未改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政策法规处向原执法办案部门发出《纠正过错通知书》。
 (二)原执法办案部门接到《纠正过错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三)原执法办案部门和责任人对纠正过错通知有异议的,可在通知规定回复的期限内向政策法规处提请复查。复查结果报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后,原执法办案部门应立即执行。
  (四)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人事部门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前提下,对过错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报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五)对实施其他形式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处理。
  (六)对确认行政执法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应从错案提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过错责任人。
  十四、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有权向原处理单位或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十五、本制度由郑州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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