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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案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4-10-09 00:00  

案情

郑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应分别于200294日,108日,124日前向郑州市统计局报送《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类值》(E2021表)月报表,但该单位却分别于200296日,1010日,126日才上报,已构成了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0212月中旬,郑州市统计局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郑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郑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接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郑州市统计局进行了陈述申辩,在陈述申辩书中写到:该单位是郑州市的利税大户,为本地经济做出了较大贡献,因统计人员流动导致迟报统计资料。该单位已经认识到错误并表示改正,对今后统计工作的开展也提出了整改措施。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向郑州市统计局递交了《关于对郑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减轻处罚的申请》,申请书中说:海尔工贸公司是开发区的纳税大户,一直守法经营,念其是初次违法并且认错态度较好,请求减轻对该单位的处罚。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郑州市统计局最终对海尔工贸有限公司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决定。该单位服从这一处罚,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并按时交纳了罚款。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户以及本省在省外、境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单位必须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都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国统字(1998113号文件所规定的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是指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郑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一年中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中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事实要件和法律要件。郑州市统计局充分考虑到事实与有关法律条款,结合郑州市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局,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内对该单位作出了从轻处罚,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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