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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郑州市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4-10-09 00:00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于6月中旬拟定的《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执法检查的请示》(郑统[2004]25号)已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作好这次执法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检查取得切实成效,按照国家、省统计局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统计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查清当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主要因素和表现形式,摸清《统计法》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了解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我市统计工作现状。同时要配合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查处一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并予以曝光。进一步提高我市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保证为各级党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检查对象

一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等。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郑州市统计局(郑统[2004]28号)文件关于转发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的通知》精神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省统计局文件中规定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GDP、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速度、城乡居民收入等指标是否存在失实的问题。

(二)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检查河南省统计局(豫统文[2003]44号)文件落实情况,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等情况。2、统计登记和基本单位名录库(包含动态维护);3、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4、统计数据质量,重点检查房地产业和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可能存在着瞒报的现象;5、统计档案管理;6、统计制度是否健全;7、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统计负责人是否参加过《统计法》的有关学习等。

(三)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检查2003年和2004年上半年是否发生了下列统计违法行为: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2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3、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4、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5、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未经依法审批,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6、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

(四)《统计法》本身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有哪些问题和需要增加及修改的建议。

四、检查步骤

我市的检查活动拟在8月上旬开始,10月底结束。从第四季度开始,迎接国家统计局开展的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

(一)本次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的方式以自查为主,抽查和重点检查为辅。各县(市)、区和各处(室)、中心、队要认真对待,组织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二)郑州市统计局成立由副局长张向明、张福清为组长的2个联合检查组,成员由有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分别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各处(室)、中心、队结合本单位的情况自行组成检查组,对直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法

1、听取被检查单位贯彻落实郑州市统计局转发《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的通知》精神的情况汇报。

2、检查县(市)、区统计部门的规范化建设、数据质量、企业名录库的动态维护、报表收集率等。

3、抽查每个县(市)、区2个以上直对单位和2个乡(镇)办事处,每个乡镇抽查2个以上的调查单位。通过检查,摸清本地乡级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掌握乡级统计工作中存在哪些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问题。

4、每个检查组抽查2个以上市直对企业。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

1、对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 ”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对在检查中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坚持“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原则,适时通过新闻部门予以曝光,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

3、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认真总结,针对当前的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和基层基础规范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市局将对此次检查活动的情况进行汇总。

五、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加强对此次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周密部署,不走过场,务求实效,要把这次检查和贯彻豫政(2003)44号文件、统计业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经济普查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检查,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统计工作,推动统计业务基础规范化建设深入发展,保证经济普查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

 

 

 

                             〇〇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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