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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统计中心统计执法的公告
来源:法规处  时间:2014-10-13 00:00  

为理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被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条、《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3号令)、《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1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郑州市统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辖区内的统计执法权委托给区统计中心。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

附: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行政处罚)

委托单位郑州市统计局

受委托单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统计中心

委托期限:2014 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 31 日


行 政 执 法 委 托 协 议 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万永生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74号

受委托单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统计中心

法定代表人:贾剑华

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迎宾路2号

为理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被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条、《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3号令)、《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1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郑州市统计局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统计中心协商一致,签订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协议书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限

郑州市统计局履行的下列法定职责全程委托给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统计中心实施。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适用范围

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

三、委托方责任

1.对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受委托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形式责任

3. 向受委托方提供执法文书格式样本;编制适用于航空港实验区执法文书文号;刻制适用于航空港实验区的印章,并交由受委托方保管、使用。

4.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业务流程、工作制度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5.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受委托方责任

1.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2.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第三人。

3.承担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使用委托方提供的执法文书和印章

5.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和其他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定,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委托执法要求

1.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按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5.服从委托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6.委托方名义上承担行政执法的法律后果,承担形式责任。受委托方承担实质行政执法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并实质承担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带来的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责任。如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涉及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重大事件,委托单位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行政、责任追究等责任。

7.委托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侵权等纠纷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出具相关应诉文书,具体应诉工作由受委托方承担。委托方要在收到复议机关、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的当日,将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交受委托方,并及时出具应诉所需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形式文书,由受委托方组织承担答辩、举证等具体应诉和相关处理工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或者引起国家赔偿的,绩效考核、目标考核等各种考核时,相关不利结果不计入委托方。但因转交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不及时,出具应诉所需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形式文书不及时原因,影响受委托方答辩、举证导致败诉等不利后果的,不利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受委托方收到委托单位通知而未及时领取相关通知造成不利后果的,由受委托方承担。

8.受委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监督,委托方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监督活动。受委托方也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9.受委托方要尽职尽责履行执法职责,对工作“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

10.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201491日至201991日有效

、委托行政执法权限调整

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 并对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公告

八、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各一份,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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