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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变动情况
来源:综合处  时间:2011-11-11 00:00  

201110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5.5%。其中,城市上涨5.4%,农村上涨5.9%;食品价格上涨11.9%,非食品价格上涨2.7%;消费品价格上涨6.6%,服务项目价格上涨2.8%。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上涨0.1%。其中,城市上涨0.1%,农村与上月持平;食品价格下降0.2%,非食品价格上涨0.2%;消费品价格上涨0.1%,服务项目价格上涨0.2%

 
  一、各类商品价格同比变动情况
 
  食品类价格同比上涨11.9%,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3.62个百分点。其中,粮食价格上涨11.6%,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32个百分点;肉禽及其制品价格上涨26.1%,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1.72个百分点(猪肉价格上涨38.9%,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1.12个百分点);蛋价格上涨12.6%,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11个百分点;水产品价格上涨12.4%,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28个百分点;鲜菜价格下降6.8%,影响价格总水平下降约0.20个百分点;鲜果价格上涨11.1%,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19个百分点;油脂价格上涨15.8%,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18个百分点。
 
  烟酒类价格同比上涨3.7%。其中,烟草价格上涨0.4%,酒类价格上涨8.7%
 
  衣着类价格同比上涨3.7%。其中,服装价格上涨4.0%,鞋价格上涨2.5%
 
  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价格同比上涨3.1%。其中,耐用消费品价格上涨1.0%,家庭服务及加工维修服务价格上涨11.9%
 
  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价格同比上涨3.5%。其中,西药价格下降0.6%,中药材及中成药价格上涨13.0%,医疗保健服务价格上涨0.5%
 
  交通和通信类价格同比上涨0.8%。其中,交通工具价格下降0.3%,车用燃料及零配件价格上涨12.2%,车辆使用及维修价格上涨4.6%,城市间交通费价格上涨2.9%,市区公共交通费价格上涨1.9%;通信工具价格下降13.7%
 
  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价格同比持平。其中,教育价格上涨0.9%,文娱费价格上涨1.5%,旅游价格上涨2.3%,文娱用耐用消费品及服务价格下降6.6%
 
  居住类价格同比上涨4.4%。其中,水、电、燃料价格上涨3.5%,建房及装修材料价格上涨4.5%,住房租金价格上涨3.6%
 
  据测算,在10月份5.5%的涨幅中,去年价格上涨的翘尾因素近1.5个百分点,今年新涨价因素约为4.04个百分点。
 
  二、各类商品价格环比变动情况
 
  10月份,食品价格环比下降0.2%,影响价格总水平下降约0.06个百分点。其中,鲜菜价格环比下降3.4%,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下降约0.09个百分点。肉禽及其制品价格环比下降0.6%(猪肉价格环比下降1.8%9月份环比上涨1.2%);蛋价格环比下降3.8%9月份环比上涨2.4%);水产品价格环比下降1.5%,上述三项合计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下降约0.13个百分点。油脂价格环比上涨0.5%,比9月份的环比涨幅缩小1.0个百分点;鲜果价格环比上涨5.7%,比9月份的环比涨幅扩大2.6个百分点,油脂和鲜果价格上涨合计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升约0.11个百分点。
 
  10月份,非食品价格环比涨幅为0.2%,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上涨约0.15个百分点。其中,烟酒、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类别价格环比分别上涨0.5%1.6%0.1%0.2%0.1%,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类价格环比分别下降0.1%0.3%
 
2011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主要数据
10
1-10
环比涨跌幅(%)
同比涨跌幅(%)
同比涨跌幅(%)
居民消费价格
0.1
5.5
5.6
其中:城市
0.1
5.4
5.5
      农村
0.0
5.9
6.2
其中:食品
-0.2
11.9
12.4
      非食品
0.2
2.7
2.8
其中:消费品
0.1
6.6
6.5
      服务项目
0.2
2.8
3.7
分类别
 
 
 
 食品
-0.2
11.9
12.4
 烟酒及用品
0.5
3.7
2.6
 衣着
1.6
3.7
1.8
 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
0.1
3.1
2.3
 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
-0.1
3.5
3.4
 交通和通信
-0.3
0.8
0.5
 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
0.2
0.0
0.4
 居住
0.1
4.4
5.9
 
 
 
  附注:
 
  1、指标解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简称CPI,是度量居民生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水平随着时间变动的相对数,综合反映居民购买的生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
 
  2、统计范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涵盖全国城乡居民生活消费的食品、烟酒、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八大类、262个基本分类的商品与服务价格。数据来源于全国31个省(区、市)500个市县、6.3万家价格调查点,包括食杂店、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市场、专卖店、购物中心以及农贸市场与服务消费单位等。
 
  3、调查方法:居民消费价格原始数据采用“定人、定点、定时”直接派人到调查网点采集。
 
  4、从2011年1月起,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开始计算以2010年为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序列。这是自2001年计算定基价格指数以来,第二次进行例行基期更换,首轮基期为2000年,每五年更换一次,第二轮基期为2005年。
 
  5、根据2010年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数据和有关部门调查数据,自2011年1月起,对CPI权数构成进行了例行调整。采用新权数计算的10月份CPI同比涨幅为5.495%,环比涨幅为0.093%;采用旧权数测算的10月份CPI同比涨幅为5.606%,环比涨幅为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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