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统字〔2003〕2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市直各单位、各驻郑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按照河南省统计局《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河南省畜牧局应向我局报送劳动情况报表。我局于2002年12月分别召开了统计年报工作会议,该单位既不参加会议,又不领取报表任务;我局又于2002年12月26日上午派专人到该单位送达《统计报表催领单》,限该单位于2002年12月28日下午5时前到我局领取统计报表任务,但该单位至今仍未到我局领取统计报表任务。
河南省畜牧局不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任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拒报统计资料行为。为了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河南省畜牧局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河南省畜牧局能从中吸取教训,提高统计法制意识,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各有关统计调查单位都要引以为戒,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二○○三年元月九日
主题词:统计批评通报
抄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文明办,省统计局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郑州市统计局办公室2003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