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统〔2003〕48号
各县(市)、区统计(计统)局:
为贯彻《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对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国统办字【2003】26号)和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的通知》(豫统办文【2003】85号)文件精神,落实《河南省政府统计部门贸易外经统计业务基础工作规范化方案》的要求,现决定对全市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如下:
一、检查评估的对象
1、辖区内上报贸易餐饮业统计报表的全部企业(单位),即全数调查单位、各级限额以下样本(企业)单位以及个体贸易餐饮业样本户。
2、各县(市)、区统计局。
二、检查评估的内容
对各市县检查评估的内容主要有:2003年前3个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表)的数据质量,重点是限额以下和个体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数据,县及县以下零售分组情况,限额以下样本企业、样本个体户的有关资料。
对各基层报表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填报口径是否完整,指标分组是否符合统计制度标准,计量单位是否准确,报送是否及时等。重点核实企业填报的2003年前3季度主要指标是否属实,包括流转表中的商品销售总额、批发额、零售额、餐饮业营业收入等。
三、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即:各县(市)、区统计局首先根据国家和省统计局要求检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和抽查,并在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写出详细的数据质量检查评估报告。随后省统计局将根据各地自查和抽查结果、报表的上报情况,并结合国家统计局的抽查要求,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县、企业进行检查。
四、自查的主要内容:
1、各县(市)、区贸易餐饮业基层统计报表的收集情况,全数调查单位、限额以下样本企业、个体样本单位的上报率,“0”录入率。
2、社会消费品零售数据资料来源,市、县、县以下分组情况,“其他行业零售”所占比重是否符合要求等。
3、组织各报表上报企业(单位)进行自查,核实有关数据,填写数据质量检查表(附表4)。
4、各县(市)、区要按照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主要数据质量评估监控的实施办法对2003年前三季度主要数据质量进行评估,特别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写出数据质量检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于2003年10月22日前电子邮件上报郑州市统计局国内贸易处。评估报告的内容以及格式按“数据质量检查评估报告参照模式”执行。
五、检查评估的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03年10月22日前。
2、抽查阶段:2003年12月底以前。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2003】26号文件精神,2003年第四季度将抽取一定比例的省市区进行抽查。因此,抽查工作结合国家统计局的检查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时间安排在今年第四季度。
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这项工作,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将这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工作做好。
附表:1、数据质量检查表(一)
2、数据质量检查表(二)
3、数据质量检查表(三)
4、数据质量检查表(四)
二〇〇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