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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4-10-14 00:00  

    郑统〔200348

 

  各县(市)、区统计(计统)局:

 

  为贯彻《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对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国统办字【200326号)和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的通知》(豫统办文【200385号)文件精神,落实《河南省政府统计部门贸易外经统计业务基础工作规范化方案》的要求,现决定对全市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如下:

 

  一、检查评估的对象

 

  1、辖区内上报贸易餐饮业统计报表的全部企业(单位),即全数调查单位、各级限额以下样本(企业)单位以及个体贸易餐饮业样本户。

 

  2、各县(市)、区统计局。

 

  二、检查评估的内容

 

  对各市县检查评估的内容主要有:2003年前3个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表)的数据质量,重点是限额以下和个体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数据,县及县以下零售分组情况,限额以下样本企业、样本个体户的有关资料。

 

  对各基层报表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填报口径是否完整,指标分组是否符合统计制度标准,计量单位是否准确,报送是否及时等。重点核实企业填报的2003年前3季度主要指标是否属实,包括流转表中的商品销售总额、批发额、零售额、餐饮业营业收入等。

 

  三、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即:各县(市)、区统计局首先根据国家和省统计局要求检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和抽查,并在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写出详细的数据质量检查评估报告。随后省统计局将根据各地自查和抽查结果、报表的上报情况,并结合国家统计局的抽查要求,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县、企业进行检查。

 

  四、自查的主要内容:

 

  1、各县(市)、区贸易餐饮业基层统计报表的收集情况,全数调查单位、限额以下样本企业、个体样本单位的上报率,“0”录入率。

 

  2、社会消费品零售数据资料来源,市、县、县以下分组情况,其他行业零售所占比重是否符合要求等。

 

  3、组织各报表上报企业(单位)进行自查,核实有关数据,填写数据质量检查表(附表4)。

 

  4、各县(市)、区要按照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主要数据质量评估监控的实施办法对2003年前三季度主要数据质量进行评估,特别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写出数据质量检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于20031022日前电子邮件上报郑州市统计局国内贸易处。评估报告的内容以及格式按数据质量检查评估报告参照模式执行。

 

  五、检查评估的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031022日前。

 

  2、抽查阶段:200312月底以前。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200326号文件精神,2003年第四季度将抽取一定比例的省市区进行抽查。因此,抽查工作结合国家统计局的检查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时间安排在今年第四季度。

 

  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这项工作,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将这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工作做好。

 

  附表:1、数据质量检查表(一)

 

  2、数据质量检查表(二)

 

  3、数据质量检查表(三)

 

  4、数据质量检查表(四)

 

                                                        二〇〇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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