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
现将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统计执法案卷抽查的通知》(豫统办文[2007]17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河南省统计局文件要求,将近两年来本单位最优秀的统计执法案卷上报一份,若近两年没有统计执法案卷,可延长至2000年的统计执法案卷,于2007年11月15日前报郑州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复印件一份。
附: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统计执法案卷抽查的通知》(豫统办文[2007]174号)
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
河 南 省 统 计 局 文 件
豫统办文〔2007〕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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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统计执法案卷抽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水平,省局决定开展统计执法案卷抽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各省辖市、县(市、区)统计局2006年、2007年办结案件的案卷。
二、抽查标准
(一)主体合法。1、实施统计执法的单位具备统计执法资格。2、统计执法人员具有国家统计局制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3、实施的统计执法行为属于统计法律法规范围内的行为。
(二)内容合法。1、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正确。2、认定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准确。3、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合法、适当。
(三)程序合法。1、亮证执法。统计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亮证表明身份并记录在案。2、步骤完整合法。其中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应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除外)、作出决定、送达等步骤。3、事实清楚。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具有客观性,且足以认定违法行为。4、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使用的法律文书齐全。5、统计法律文书统一规范,每种法律文书的要素齐备。记载事项完整,文字书写规范、内容表述准确。6、依法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满后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按要求实行罚缴分离或者收支两条线制度。
(四)案卷规范。l、案卷材料齐全、装订规范。2、案卷进行了归档。
三、抽查办法
各省辖市统计局要组织所属的县(市、区)开展一次案卷抽查工作,抽选出1—2份案卷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案卷进行评审,并通报抽查结果。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将作为年终全省统计法制先进单位评比的依据。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