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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郑州市统计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7-12-19 00:00  

 

局属各处()、中心:

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我局制定了《中共郑州市统计局党组、郑州市统计局公文处理办法》(郑统〔20036),对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起到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最新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将原《办法》进行修正,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郑州市统计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一、公文处理与种类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我局的公文使用种类主要有: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公文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注意政策的纵向连续性和横向一致性。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周严可行,切合工作实际,并加以说明。公文要达到情况确凿,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其中所用材料、数据、引文等,必须准确无误。

二、公文形式与适用范围

公文文头按照精简原则使用四种,即“郑州市统计局文件(郑统200××号)”,“郑州市统计局办公室文件(郑统办200××号)”,“郑州市统计局(郑统函200××号、郑统文备200××号)”,“郑州市统计局会议纪要(郑统会纪200××号)”。

“郑州市统计局文件”,发文内容为全局性的重要政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的上报公文,用于上行文、平行文或下行文。

“郑州市统计局办公室文件”,发文内容为经局领导同意,制发的会议通知、贯彻局重要会议精神及文件的意见,需要在局机关、事业单位内部执行的规章、制度以及需要局全体人员周知的其他事项,用于平行文或下行文。

“郑州市统计局”,发文内容为我局与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平行机关之间商洽、询问工作;我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用于平行文。

“郑州市统计局会议纪要”,发文内容是记载、传达统计重要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用于下行文。

文头、文号、公章必须做到三统一。

三、公文处理程序与职责

我局公文处理实行公文分层审核把关责任制,具体处理程序是:主办部门拟稿→主管领导审核→法规处审核→办公室审核→领导签发。

主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起草文件、提供起草说明;校对、分发文件。

办公室是全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起草全局性文件;审核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文字、格式,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加标主题词;公文编号、印刷、用印、归档、保管和销毁;按照电子政务要求,做好对市委、市政府网上公文传输和接收工作。

法规处负责对公文的规范性进行认定、审核把关。遵循合法性和适当性原则,审核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主要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收集全局规范性文件备案资料;按照规定,在公文印发后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主管领导负责审核分管部门草拟的文件,确定是否有必要发文。

局长(或局长授权的主持工作领导)负责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业务性内容文件,均以“郑州市统计局办公室文件”印发,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签发。

除办公室外,其他处(室)原则上不以处(室)名义对外行文。外单位与我局联合行文,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意见,经办公室登记、审核后,按照对等的原则会签,由局长或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签发。联合行文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四、公文行文规则与办理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主送机关为政府统计系统的机构顺序为各县()、区统计(计统)局,郑东新区计划财政局,郑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郑州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办公室,郑州矿区管委会办公室,郑州火车站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⒈”,第四层为“⑴”。

()“决定”和“通报”都使用于奖励。“意见”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请示”应该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和个人。“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答复来文机关请求批准的事项,使用“函”,不得使用请示或批复。

()属于国家秘密,要拟定秘级、保密期限,并标明定密的文号和条款。

五、公文收文办理与管理

(一)办公室设立机要保密员,负责从政府网和公文交换站收取文电。收到文电后及时登记,附贴公文处理笺,送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阅批,按照拟办意见送局领导阅示,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领导阅办。重要文、电要随到随送,不得延误。

(二)凡已送局领导阅示或部门、单位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检查催办;紧急公文,要及时催办检查,防止漏办、压误。各部门或单位传阅、办理公文,要认真负责,提高效率和质量,不得压误、拖延。

(三)加强文件管理,特别是机要文件的管理。各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阅读机要文件,一般不准带出机要室。确因工作需要借阅者,应办理借阅手续,阅办完毕及时退回。

六、公文归档与备案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局档案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二)文件归档的范围:收取的文电(包括国家、省、市三级文件;国家、省统计局文件);局发(含局办)文件、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记录;重要的信函、照片、录音和反映本局重要活动的有关材料等。

(三)局发(含局办)文件在成文后,须交办公室一式五份,一般与领导阅后的定稿一并存档,重要的收其历次草稿一并归档保存。外来公文一般只存一份;重要的,经常查用的公文,应存二、三份。

(四)局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成文后,须将文件原件一式五份、文件正式文本软件一份、起草说明一式五份,一并交政策法规处备案,统一由政策法规处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五)文件归档坚持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的原则,按照不同的保存价值,确定永久、长期、短期等三种保管期限。根据发文内容、时间和发文单位等公文特征分类整理、立卷。绝密、机密文电应与一般文电分别归类存档。没有查考价值、不需存档的公文,应另设卷宗存放,年终集中销毁。

(六)全年发布的各类文件,由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格式形成文件目录,联合政策法规处于次年的1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七、政务信息的编发

我局反映政务工作的内部文件形式有“统计工作要事”、“统计工作专报”、“统计法制简讯”、“精神文明简报”、“郑州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简报”。

“统计工作要事”由办公室编发,每月一期。“统计工作专报”,由办公室根据信息重要程度编发。“统计法制简讯”,由法规处编发。“精神文明简报”,由机关党委编发。

以上政务信息编发,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办公室文字把关后印发。

八、其他文件

中共郑州市统计局党组、郑州市统计局机关党委、郑州市社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郑州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公文处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中共郑州市统计局党组印发文件使用“中共郑州市统计局党组文件”(郑统党发200××号)和“中共郑州市统计局党组(    )”(郑统党文200××号)。其公文格式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进行。

郑州市统计局机关党委印发文件使用“郑州市统计局机关党委文件”(郑统机关党200××号)。

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郑州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发文件分别使用“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文件”(郑信用200××号)、“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郑信用办200××号)、“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郑信用会纪200××号),“郑州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文件”(郑经普200××号),“郑州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郑经普办200××号),“郑州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郑经普会纪200××号)。

以上机构发文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初稿,办公室审核公文文种、内容和格式,由局长签发,不再到政策法规处审核备案。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有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文秘工作  公文  处理  通知

抄送:省统计局办公室、法规处,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局。

郑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41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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