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队、中心: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机关职工的关心,根据郑人薪[2008]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局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本着救急不救贫的原则,在职工福利费中给予适当救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仅限于局行政管理费开支单位的在职职工。
二、条件:直系亲属因病长期住院、死亡或其它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急需救助的困难职工。
三、 在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单位组织调查,并以书面申请的形式,于2008年1月10日前报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