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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统计局关于公开公平公正审核认定统计数据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5-02-11 00:00  

各县(市、区)统计局,郑东新区计划财政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统计局、航空港实验区(综保区)经济发展局,市局有关各处(室)、队、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生产活动的科学性,保障统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等规定,特制定《郑州市统计局关于公开公平公正审核认定统计数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29

郑州市统计局关于公开公平公正

审核认定统计数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生产活动的科学性,保障统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开公平公正审核认定统计数据,是指市统计局对县(市、区)统计局统计数据的审核认定过程中,通过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强化统计监督,规范统计行为,实现统计数据审核认定全流程公开,促进统计结果公平、公正、真实可靠。

第三条  推行公开公平公正审核认定统计数据,要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深入推进统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统计;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健全完善。坚持依照统一的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实现对统计数据的制度性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标准与程序在全市统计系统内部公开,结果在全社会公开。

第二章  标准的公开与统一

第五条  各专业(包括普查中心和郑州市经济社会调查队。下同)要加强与县(市、区)统计局的交流沟通,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数据审核认定标准,并给予公开。

第六条  数据审核认定标准公开、统一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数据审核认定方案

各专业要制定科学、具体、可行的数据审核认定方案,并根据国家统计制度和国家数据审核认定办法的变化,结合实际,按照规定程序适时修订和完善数据审核认定方案。

(二)基础数据质量可信度评价方法

各专业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主要指标的基础数据质量可信度评价方法,确定各县(市、区)基础数据的可信度,作为数据审核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三)其他相关标准和依据

上述以外的与数据审核认定有关的标准还包括:数据采集平台日志监管结果、统计业务基础工作平时监测结果、统计数据质量检(抽)查结果、统计执法检查结果、有关专业及部门基础统计数据等。

第七条  标准一经公开要严格执行,规范使用。

第三章  程序的公开与规范

第八条  程序的公开与规范包括数据审核认定环节及与之相关联环节的公开与规范。

第九条  数据采集处理环节。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平台日志,各专业全面准确记录各种数据查询和修改活动,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数据质量检查环节。各专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抽)查,检(抽)查结果作为数据审核认定的重要依据。检(抽)查前要公开数据质量检(抽)查方案,检(抽)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主管局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正式向有关县(市、区)或所在政府反馈检(抽)查结果。

第十一条  数据审核认定环节,包括工作制度与操作程序的公开与规范两个方面:

(一)数据审核认定工作制度

1.各专业在本办法框架下,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适合本专业特点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工作制度。

2.根据专业内部分工,成立由处长为小组组长的数据审核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必须3人以上,确定一人为记录员,要根据制度明确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3.公开数据审核认定小组成员构成、审核认定工作流程等内容,建立审核认定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形成完整的数据审核认定工作台账。

(二)数据审核认定操作程序

各专业根据省统计局反馈认定结果,召集数据审核认定小组成员集体研究,结合本办法第六条中所规定的数据审核认定标准和依据,对县(市、区)数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下级统计机构业务人员列席参加专业数据审核认定会议。数据审核认定小组召开会议时,小组记录员负责记录,形成决议后,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审核认定结果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向县(市、区)统计局正式反馈。一季度和四季度,对事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数据,在经主管局领导审核后,还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组织协调工作由核算处负责。数据审核认定程序每个环节的工作都要有详细的文字记录。

第四章  结果的公开与复核

第十二条  结果公开包括市统计局各专业所涉及的县(市、区)全部应予公开的数据,包括GDP数据,专业年定报数据,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数据等。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向县(市、区)反馈的数据包括全市和各县(市、区)数据。正式反馈工作在省统计局对我市数据认定反馈后年报35个工作日、定期报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县(市、区)统计局对反馈的数据有异议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专业数据审核认定小组记录员提出正式复核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收到申请的专业,应及时召开数据审核认定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处理结果;如果反馈的数据确实存在问题,需要更正的,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反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节点的重要数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反馈;不需要调整的,由数据审核认定小组记录员直接正式告知异议方。数据复核过程要有主要决策人签字的详细记录,并随时接受县(市、区)统计局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检查与质询。

第十五条  数据审核认定的最终结果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公开。尚未正式公开的数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泄露,更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章  办法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专业要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专业实施细则并负责推进落实。

第十七条  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等单位,定期组织对各专业在数据审核认定过程中制定的标准、建立的台账以及程序的操作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标准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市统计局各专业内执行。各县(市、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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