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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3-03 16:24  

关于开展2022年度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统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郑东新区发改统计办、经开区统计局、高新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市局各处(室)、队、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有关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加强统计监督,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决定开展2022年度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依据和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要求,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

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情况;执行《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等情况;统计调查单位统计基础建设、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范围和时间安排

2022年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分上下半年两个时段进行。上半年抽查荥阳市、高新区;下半年抽查巩义市、郑东新区。

三、组织形式

市局成立2022年度“双随机”统计执法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领导工作。局党组成员李向涛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局执法监督处、机关纪委、人事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执法监督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抽查工作,制定“双随机”统计执法抽查工作方案,根据抽查任务抽调具备统计执法资格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执法检查小组,依照《郑州市统计局2022年度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开展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自查和配合郑州市统计局做好“双随机”抽查工作,为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严肃工作纪律

坚持依法抽查,按照《方案》和统计执法监督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抽查工作纪律和财务制度。

(三)接受社会监督

检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检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向郑州市统计局举报。

四)实现“双随机”抽查全覆盖

参照市级《方案》,市辖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组织本地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于11月底前报市局执法监督处。

监督举报电话:67171629

内网邮箱:zzfgc@ha.stats.cn

外网邮箱:zzstjjfgc@163.com

 

附件:郑州市统计局2022年度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2022年2月24日

附件1

郑州市统计局2022年度统计执法

“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度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依据

根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河南省统计局关于认真落实“两个工作规范”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开展“双随机”统计执法抽查。

二、时间安排

2022年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下旬至5月底,第二阶段9月下旬至10月底。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抽查范围

根据确定抽查区县(市)以辖区“四上”单位为总体,按照随机原则和不低于5%比例抽取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根据日常统计监管需要确定抽查机关事业名单。

四、抽查内容

(一)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统计机构抽查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情况;

2.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

3.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遵守统计职业道德,执行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开展统计法治行政指导,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全面清理不符合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等情况;

4.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确保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切实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

5.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等情况;

6.贯彻落实《河南省统计局关于认真落实“两个工作规范”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意见》情况。

(二)对统计调查对象抽查内容

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5.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五、工作流程

(一)成立检查组

根据抽查工作任务需要,在执法人员库中抽调具备统计执法资格人员,成立若干个统计执法检查小组,组长及组员由统计执法监督处提名和调配,经局抽查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工作。

(二)培训

实地检查前,由统计执法监督处组织业务培训,统一制作培训教材。聘请专业人员或具备执法检查资格的骨干人员任培训老师,对执法抽查流程和重点检查指标、统计制度、注意事项等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全面熟悉执法流程和检查主要统计指标填报的制度要求和检查技巧。

(三)通知

下达《关于协助郑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有关区县(市)统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四)实地检查

1.核查调查单位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要求统计(经办)人员现场登录、操作联网直报平台,检查联网直报单位数据,核实比对有关统计数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查看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项目施工现场,并拍照记录;

2.核查有关政府机构(部门)检查对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文件收发记录、内部请示报告、工作总结和统计“双基”建设等材料。查阅标题涉及统计、任务、目标、考核、指标、计划等文件,标出发现的问题;

3.必要时,应就具体问题个别询问有关具体经办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抽查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各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要认真组织落实上级部署,配合市局做好市级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

抽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其检查工作流程和检查结果负责,切实履行实施抽查和法定监管职责。

(三)严肃抽查纪律

各组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依法抽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

七、其它事项

(一)各执法小组到检查单位实地检查时,严格按照本方案和规定流程开展工作。

(二)各执法小组抽查结束后,组长负责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7日内录入检查结果并提交检查报告及全部检查案卷资料。

(三)各执法小组对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移交市局执法监督处依法立案处理。


附件2

 

郑州市统计局2022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报单位:郑州市统计局                                                    2022年2月18日

序号

责任单位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方式

检查部门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郑州市

统计局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监督检查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是否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市、县统计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2

郑州市统计局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监督检查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是否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统计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3

郑州市统计局

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监督检查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是否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统计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4

郑州市统计局

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监督检查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是否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统计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5

郑州市统计局

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是否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统计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

填报人: 尼松峰                                                                  联系方式:67177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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