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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6-01-01 14:53  

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统计局所属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原则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三、组织机构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各部门负责同志对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分管领导负责最后审查。

四、职责分工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依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局各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主管领导进行保密审查。

具体产生需公开信息的相关科室提出并负责初审公开信息,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经济信息由总统计师负责签发,公文由局长签发,办公室和综合处、法规处各自负责审查发布的日常工作。

五、审查程序

各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信息产生处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法规处和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经济统计信息最后由总统计师签发,公文最后由局长签发。

各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各处室负责同志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不同处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六、责任追究

各处室执行局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室及分管领导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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