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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来源:郑州统计局法规处  时间:2008-07-09 00:00  

统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一、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拒报统计资料;

  3.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4.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5.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6.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7.国家机关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

  8.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9.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10.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11.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12.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13.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14.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

  15.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16.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17.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18.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

  19.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20.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21.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22.普查人员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23.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

  24.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25.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26.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27.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28.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29.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

  30.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31.伪造、篡改、冒用《统计调查证》。

 

  二、统计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三、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6.《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7.《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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