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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复议相关规定
来源:郑州统计局法规处  时间:2008-07-09 00:00  

 

统计行政复议相关规定

 

  一、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1.不服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2.不服国家统计局派出各调查总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3.不服省(区、市)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统计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国家统计局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人民法院尚未立案。

 

  三、统计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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