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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11-10-08 00:00  

郑统〔2011〕49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统计局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郑东新区计划财政局、郑州航空港区经济发展局,局属各处(室)、队、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依照现行统计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行为及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经过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现将梳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郑州市统计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郑州市统计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2、《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管理统计信息、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对统计工作行使管理、监督、检查的职权。

 

郑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3.12.8.

2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9.5.30

郑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共13项)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统计调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十三、未经批准发表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统计调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经核准发布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

郑州市统计局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等)(共2项)

 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宣传、新闻和出版等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法律依据: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宣传、新闻和出版等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全省性的,必须经省统计主管部门核准;地区性的,必须经有关地方统计主管部门核准。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

主题词法制  执法  通知

郑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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