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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统计局关于重新修订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11-10-17 00:00  

                     郑统〔2010〕41号

郑州市统计局

关于重新修订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局各处(室)、队、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统计法》在原来的基础上修改了一些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2006〕9号)的要求,依据新修订的《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对去年建立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重新进行清理修订,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统计局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郑统〔2009〕31)一并废止。

附件:郑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法制  工作制度  通知                           

 郑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1日印发 

郑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4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5日及以上时间予以纠正的或拒不纠正的,或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二、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1日内提供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2日内提供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3日内提供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报送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4日内提供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报送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期限后5日及以上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或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报送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差10%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差10%—20%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差20%—30%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改正统计数据,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差30%—40%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改正统计数据,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差40%以上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改正统计数据,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四、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报表中有1项指标应填而未填,能及时纠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报表中有1项指标应填而未填的,已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报表中有2项指标应填而未填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补报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报表中有3项指标应填而未填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补报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报表中有4项及以上指标应填而未填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补报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五、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后1日内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后2日内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后3日内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作出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后4日内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作出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后5日及以上时间答复的或明确表示拒绝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作出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六、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有1项内容不如实答复,但能及时纠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有1项内容不如实答复的,并已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3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元—5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有2项内容不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有3项内容不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有4项及以上内容不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3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七、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领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2日内领取统计任务的,或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领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5日内领取统计任务的,或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领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8日内领取统计任务的,或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领取统计任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领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10日内领取统计任务的,或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4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领取统计任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明确表示拒绝领取统计任务或明确表示拒绝统计调查的;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领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期限10日以上时间领取统计任务的;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5日及以上时间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领取统计任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八、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4日及以上时间予以纠正的,或明确表示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九、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4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5日及以上时间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十、迟报统计资料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中无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1日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中无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2日的,本年中有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1日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2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元—2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中无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3日的,本年中有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2日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元—3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元—3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中无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4日的,本年中有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3日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300元—5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中无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5日的,本年中有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4日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1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十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5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2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元—2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8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元—3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元—3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本单位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0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300元—5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本单位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0日后予以纠正的,或明确表示拒不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1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本单位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十二、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统计调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5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元—2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100元—2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0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元—3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200元—3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300元—5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或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

十三、未经批准发表统计资料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统计调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经核准发布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5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元—2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100元—2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0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元—3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200元—3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300元—5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内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违反上述两条及以上规定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处理,即以其中一项相对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按照本规定中的特别严重情形处理。

个体工商户可按本规定中的特别严重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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