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统〔2017〕73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郑东新区发改统计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统计局、航空港实验区(综保区)经济发展局,市局各处(室)、队、中心: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郑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郑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同时作废。
附件:郑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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