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统(2007)46号
郑州市统计局
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局各处(室)、队、中心:
为有效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2006〕9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在上年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基础上,今年将已经清理的统计行政处罚项目,全部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统计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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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郑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
附 件
郑州市统计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一、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瞒报统计数据10%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瞒报统计数据10%—20%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3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瞒报统计数据20%—30%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3000元—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瞒报统计数据30%—40%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0元—3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元—8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瞒报统计数据40%以上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8000--1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瞒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瞒报统计资料的;
企事业组织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行为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影响本级统计部门对统计数据汇总和向上级统计部门上报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报送统计资料或虽报送但已影响本级统计部门对统计数据汇总和向上级统计部门上报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8000--1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拒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拒报统计资料的。
企事业组织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行为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虚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虚报统计数据10%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虚报统计数据10%—20%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2000元—3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虚报统计数据20%—30%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3000元—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虚报统计数据30%—40%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0元—3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5000元—8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虚报统计数据40%以上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8000--1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统计资料的;
企事业组织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行为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统计资料违法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8000--1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伪造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伪造统计资料的;
企事业组织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行为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篡改统计资料违法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篡改统计数据10%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篡改统计数据10%—20%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3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篡改统计数据20%—30%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3000元—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篡改统计数据30%—40%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0元—3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元—8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篡改统计数据40%以上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8000--1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篡改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篡改统计资料的;
企事业组织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行为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但没有违法所得,并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纠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并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纠正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罚款5000元—25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并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纠正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罚款25000元—50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或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纠正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罚款50000元—75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纠正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罚款75000元—10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5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元—3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200元—3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0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4000元—5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400元—5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6000元—7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600元—7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内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8000元—10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800--1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统计调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八、未经核准发表统计资料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5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元—3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200元—3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0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4000元—5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400元—5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6000元—7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600元—7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内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8000元—10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800--1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统计调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经核准发布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
九、不按规定提供统计执法检查所需资料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元—3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200元—3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5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4000元—5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400元—5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0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6000元—7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600元—7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0日内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8000元—10000元。
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800--1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统计调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分:
(三)不按规定提供统计执法检查所需资料的。”
十、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按照规定的期限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2000元—3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5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5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3000元—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0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5000元—3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5000元—8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0日内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8000--1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河南省经济普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虚报、瞒报统计数据10%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虚报、瞒报统计数据10%—20%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2000元—3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虚报、瞒报统计数据20%—30%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3000元—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虚报、瞒报统计数据30%—40%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0元—3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5000元—8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虚报、瞒报统计数据40%以上,或有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8000--1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河南省经济普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但超过规定期限2日内提供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但超过规定期限5日内提供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2000元—3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但超过规定期限10日内提供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5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3000元—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但超过规定期限15日内提供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5000元—3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5000元—8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超过规定期限15日内仍未提供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8000--1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河南省经济普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上年有迟报记录,本年度有两次迟报记录,均未影响统计部门汇总和上报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上年有迟报记录,本年度有两次迟报记录,本年有一次影响统计部门汇总或上报统计资料,其他两次未影响统计部门汇总或上报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3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上年有迟报记录,本年度有两次迟报记录,本年有两次影响统计部门汇总或上报统计资料。
(2)本年度有三次迟报记录,有一次影响统计部门汇总或上报统计资料的,两次未影响统计部门汇总或上报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3000元—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度有三次迟报记录,有两次影响统计部门汇总或上报统计资料的,一次未影响统计部门汇总或上报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0元—3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元—8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度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迟报记录,三次或三次以上影响统计部门汇总或上报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8000--1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以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事业组织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行为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提供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或普查机构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纠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或普查机构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时间2日内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2000元—3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或普查机构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时间5日内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3000元—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或普查机构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时间10日内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0元—3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5000元—8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或普查机构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时间10日内拒不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8000--1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河南省经济普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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