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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务派遣人员基本情况分析
来源:人口处  时间:2012-04-25 00:00  

近年来,郑州市劳务派遣工作为正规就业的必要补充形式,在企业用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缓解就业压力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在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促进城乡就业结构转变、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等方面,显示了不可替代的优势。对此,我们对郑州市劳务派人员工作中的优势和问题作出如下分析,以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一、全市城镇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情况
    2011年末,郑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为51765人,占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的人员4%

(一)劳务派遣工的基本特征

1、从行业上看劳务派遣人员分布集中。从行业上看,我市的劳务派遣人员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业和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五大行业中,分别为18454人、11068人、6875人、3751人和3278人,分别占总人数的36%21%13%7%6%

2、从经济类型看劳务派遣人员主要集中在国有单位和其他单位。2011年,我市国有经济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为17684人,占总人数的34.2%;其他经济单位32647人,占总人数63.1%

3、从企业、事业、机关看劳务派遣人员九成以上集中在企业单位,事业、机关单位较少。2011年,我市企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为46055人,占89%;事业与机关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为5616人,仅占11%

4、城镇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较低,大大低于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1年,郑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29482元,同比增长47%,比同期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低5518元。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优势

1、人事管理简捷。用工人员的招募工作均由派遣公司负责,劳务人员的档案接转、户口落实、工资发放、各类社会保险的办理等诸多人事工作也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企业使用这些劳务人员时只要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对约定的工作任务进行工作业绩考核、管理。企业人事管理简洁,同时可以节省完成大量事务性工作所需花费的人力、资金和时间。

2、用人机动灵活。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务变化很大,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企业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相应减少人员。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期满,派遣协议立即终止。是否续签合同,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来决定,这解决了企业原先“招工容易辞退难”的问题。

3、规避用人风险。在劳务派遣中,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的岗位、人数等,派遣合适人选到企业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只是事实用工单位,企业与劳务人员不发生劳动关系,避免了与劳务人员因劳动关系而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形。劳务合同期满,劳务派遣协议也就终止,企业不必承担安置劳务人员的就业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从而大大减少了用工风险。

二、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劳务派遣的广泛使用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当前这种就业模式的发展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出现劳务纠纷时,难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由于大多数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于三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比较模糊,导致一旦出现纠纷,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划分不清,致使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是政府管理部门职责划分不清,难以保证执法公平。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企业对劳务工的管理过于散漫。一些企业用工工资支付不及时、不透明,报酬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劳务工利益。企业没有制定对劳务工的工作表现的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缺乏对劳务工的激励机制。

三、解决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的建议

针对郑州市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特提出如下思考性建议。

一是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明确同工同酬的制度,明确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标准,加强监管力度。逐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使这一新的用工形式健康和谐发展。

二是企业要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企业作为具体的用工单位,不能只要求劳务工人员提供劳动,而是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劳务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做好劳务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进行安全生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健全用工晋升和激励机制。

三是被派遣者应该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只有被派遣者明确了解在履行三方关系的过程中各自拥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才能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与争议,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也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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