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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
来源:农调队  时间:2013-12-02 00:00  

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但从讨论的范围来看,绝大多数的话题都集中在城镇居民,而对广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问题却很少涉及。从收入来源上看,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一个部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无疑能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近年来,收入分配问题特别是农民的收入问题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因此,研究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郑州市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逐步增长。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收集、整理、分析2003-2012年间相关收入数据,全方位透视郑州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总体现状,探讨影响其增长的各种因素,得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这是党中央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新的历史时期收入分配理论的重大创新。2008年一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提出:“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十二五”规划强调要“创造条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2013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和“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流转权能”。这些政策出台表明国家对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越来越重视,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30年来,郑州市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稳步增长,财产性收入从无到有、从少到多,2013年已经达到人均640元,成为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但从构成上看,农村民收入是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为主、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组成。当前郑州市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增长空间越来越小,财产性收入的绝对数值和比例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也可以说,增加财产性收入是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由于财产性收入具有财富衍生性,那么“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将无法避免。如果郑州市广大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得不到提高,贫富和区域的收入差距将会不断扩大,中原崛起战略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将会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结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如何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总量和在纯收入中的比重,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研究意义

在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实现中原崛起战略的背景下,研究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第一,研究的理论意义。在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中,按劳分配一直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一定程度上排斥和否定凭借财产获得收入。学者对如何让居民凭借合法财产带来收入的研究甚少,落后于当前经济高速增长、民众财富不断积累的经济现状。就农民而言,大部分学者都是以研究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为主,从而探讨如何增加农民的纯收入。对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内涵和发展的研究比较欠缺,尤其是以全市农民为对象,在分析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从而提出对策建议的研究更是少之甚少。因此,全面深入地对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进行研究,不断引导和帮助农民合理合法地得到财产性收入,是对经济学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

第二,研究的实践价值。财产性收入作为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纯收入,有利于扩大农村消费需求,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和谐,进而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对提高郑州市农民收入、调整财富结构、缩小城乡差距提供一个新的思路和视角,对改善农民生活状况,实现富农、惠农、利农与智农和发展郑州经济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相关理论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内涵

要研究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内涵,首先要了解财产和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及构成。

财产是指民事主体一切可以用货币价值予以衡量的能够满足其物质要求的财货的总称。包括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这既包括自然资源(如土地、河流、森林、矿藏等),也包括经过劳动加工过的物质资料,后者既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非物质的财富,如著名厂号、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从中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和其他投资收入。

    农民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对自己拥有的财产,通过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各项权能获得的相应收益,即农民对所拥有的财产通过出租、分红和金融资产增值等方式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集体分配的红利收入和转让土地经营承包权收入。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特征

农民财产性收入作为农民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它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非劳动性。“农民财产性收入”不同于工资性收入,它是凭借财产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无论是财产自营还是财产他用,所得到的收入都是在财产权利的基础上而获取的要素报酬收入。相对于劳动收入而言,这种收入是典型的非劳动收入,是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相关生产要素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第二,衍生性。从实际来看,农民要想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首要前提是积累一定数量的财产。没有财产,就不会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财产的衍生物。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不仅增加财产额度,还能进一步促进财产性收入的提高,由于这个特点,它不需要获得者花费全部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却往往能以几何级数的规模增长,容易产生“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的研究文献中,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都阐述了财产性收入的来源以及合理性和必然性。前两者认为各种生产要素包括财产共同创造价值,应按各自的贡献大小得到报酬。马克思则认为,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不可否认,物质生产要素是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财产所有权按物的投入和贡献应该参与财富的分配。两种收入分配理论所依赖的价值理论虽不相同,但都承认财产按各自的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合理性,对研究财产性收入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启示。

在我国,凭借占有的财产来获取收入的现象由来已久,封建社会最为典型的现象是地主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获取地租收入。早期收入分配思想中已有了财产性收入的影子和萌芽,但由于社会的、历史的原因,这些思想和理论是零散的、不系统的。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居民基本上没有财产性收入。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快速持续增长,居民积累财产,财产性收入逐年增加。随着财产性收入的快速增加,近几年,财产性收入问题已经成为学术界所关注的热门话题。学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概念、现实意义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研究财产性收入,进而从不同的研究对象的财产性收入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入手探讨提高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和方法。虽然,目前针对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的研究还很欠缺,但是仍出现了一些专门针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文献,内容大致有以下几点:

季建林指出“劳动穷人”(包括农民工、种地农民和低收入城镇居民)现象的出现,根本成因是缺乏资产,帮助“劳动穷人”拥有资产是扶贫工作的关键与重点,应从制度安排、政策设计、资产来源上帮助穷人拥有资产。

程国栋在《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中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出发,分别从土地财产性收入、住房财产性收入、资金财产性收入等三个不同的方面系统地剖析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厉以宁认为破解城乡二元体制,应当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颁证和流转,明确农户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住宅的所有权,可以让农民的房屋等财产实现增值,以此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陈家泽认为,就广大的农村居民而言,财产性收入只有凭借其拥有的土地权益实现,而农村土地流转产生的效益才是真正意义上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调动农民加快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

丁峻峰则是从金融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广大的农村市场中的农户由于无法接触到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不能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综合性金融理财服务,从而导致农民只能选择储蓄存款这种方式单一的投资理财渠道。所以,当前迫切需要进一步开拓农村的金融市场,不断满足广大农户的理财需求,向农户提供多种金融产品,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一)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郑州市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明显得到改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21元增加到2012年的12531元,增长了 103.6倍,年均递增14.6%。收入的增加为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也呈现增长趋势,从2003年的321元增加到2012年的640元,增长了2.0倍。与此同时,郑州市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农民财产性收入基数小,占比低

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条件。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比重的提升,对缩小国民收入分配差距、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和集聚,拉动中长期消费具有重要作用。

表1  2003-2012年郑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对比表单位:元/人年份纯收入    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2003年36311454 1759 321 97 2004年41831678 1943 433 129 2005年47741871 2383 426 94 2006年55592250 2728 450 131 2007年65942778 3145 504 168 2008年75483268 3507 516 256 2009年81213550 3695 568 309 2010年92254076 4128 644 377 2011年110505654 4306 588 502 2012年125316669 4632 639 591

多年来,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不管是绝对额还是在收入中的相对比重都比较低,尚未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体。由表1可以清楚的看到,在2003-2012年郑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四项收入构成中,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一直是农民纯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两者相加占纯收入的90%左右。相比之下,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数量较小,两者相加仅占纯收入的10%左右,并且这种比例多年来都较为稳定。而在西方发达国家,财产性收入是居民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美国为例,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达到40%,仅次于工资性收入。

2.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幅波动大

近几年,随着郑州市各项惠农政策的大力实施,农村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稳定增长,与此同时,财产性收入也呈现持续增长态势。

表2  2003-2012年郑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及财产性收入增幅表年份人均纯收入财产性收入绝对额(元)增幅%绝对额(元)增幅%2003年36317.5 321 38.4 2004年418315.2 433 34.9 2005年477414.1 426 -1.7 2006年555916.4 450 5.7 2007年659418.6 504 11.9 2008年754814.5 516 2.5 2009年81217.6 568 10.0 2010年922513.6 644 13.5 2011年1105019.8 588 -8.7 2012年1253113.4 639 8.7

由表2可以看出,近年郑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较为稳定,而财产性收入增长呈现波动状态。2003年和2004年增长率较高,分别达到38.4%34.9%2005年和2011年甚至出现负增长,分别为-1.7%-8.7%。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波动大,稳定性较弱。

3.农民财产性收入对增收贡献率低

从来源看,构成纯收入的四项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差异较大,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3  2003-2012年各项收入对农民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年份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2003年65.7 46.9 35.0 -47.6 2004年40.6 33.3 20.3 5.8 2005年32.7 74.5 -1.3 -5.9 2006年48.3 43.9 3.1 4.7 2007年51.0 40.3 5.2 3.5 2008年51.4 38.0 1.3 9.3 2009年49.1 32.6 9.0 9.2 2010年47.6 39.2 6.9 6.2 2011年86.5 9.8 -3.1 6.8 2012年68.6 22.0 3.5 6.0

如表3所示,在2003年到2012年的10年中,对农民纯收入增长贡献率最大的是工资性收入,年平均贡献率达54.1%,且贡献稳定,这与改革开放的深化促使农民外出务工有关;其次是家庭经营性收入,年平均贡献率达38.1%,贡献率有波动,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贡献率最低的是转移性收入,年均贡献率仅0.2%;财产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也只有8.0%,且较容易起落,变化不定,对总收入的贡献率时涨时落。

4.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单一

由于郑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低,同时土地市场化还没有完全形成,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农民缺乏现代的投资意识和理财观念,农村也没有较好的投资途径,大多农民都选择把有限的钱放入银行,以保障今后的生活,防他日之急需,因而导致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渠道显得非常单一。以租金收入和集体分配股息、红利收入为主,土地财产资源的最大化效益和价值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如,2012年郑州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640元,但这部分收入基本由租金收入和集体分配股息、红利收入构成,两者合计占到82.3%

(二)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差异分析

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从地区、人群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呈现不均衡状态。

1.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内部差异

在农民内部,不同的收入人群所获得的财产性收入是有明显差异的。为了方便分析,采用国家统计局的收入五等分组法,把郑州市农民内部分成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等五组,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4  2008-2012年郑州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五等分组表单位:元/人年份平均水平低收入组中低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高收入组高收入组2008年516 248 329 338 872 2864 2009年568 257 367 457 828 3082 2010年644 243 241 693 1322 3459 2011年588 269 286 676 1297 3905 2012年640 338 293 819 1123 4700

2012年高收入户家庭人均拥有的财产性收入为4700元,而低收入户家庭人均只有338元,差距明显。由表4可知,无论是五年前还是现在,郑州市农村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同时,郑州市农村高收入户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明显快于低收入户家庭。高收入户家庭的财产性收入由2008年的2864元增加到2012年的4700元,年均递增13.2%;而低收入户家庭的财产性收入由248元增加到338元,年均递增只有8.0%。正是因为这种增长幅度的差距,使得高低收入人群的财产性收入差距在逐步拉大,高低之比由2008年的111.5拉大到1:13.9

另外,郑州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即在农民内部,人均纯收入越高的家庭,财产性收入越多,在纯收入中的比重越高,具体情况如下图。









1 2008 -2012年高低收入组财产性收入及比重差异图

这也说明财产性收入主要属于少数富裕家庭,如果从缩小贫富差距的角度看,重视增加低收入户和中低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更具有特殊意义。

2.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区域差异           

郑州市不同区域之间农民财产性收入存在很大的差异。我们把郑州市所辖12个县(市、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所辖6县(中牟县、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一部分为所辖6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金水区、上街区、惠济区),通过对县、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分析比较来揭示郑州市不同区域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差异。

表5  2008-2012年分区域财产性收入占比表单位:元/人、%年份所辖6区所辖6县人均纯收入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人均纯收入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2008年8801 2470 28.1 7329 174 2.4 2009年9545 2521 26.4 7877 208 2.6 2010年11015 3037 27.6 8942 212 2.4 2011年13576 3323 24.5 10737 219 2.0 2012年15215 3679 24.2 12209 250 2.0

从表5这些数据中不难看出,郑州市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区域之间的差距如此之大,高达15倍左右。这种差距不仅反映在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更重要的是蕴含在其背后的深层意义,所辖6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高,拥有的财产性生产要素多,农民整体素质高,能够利用自身的财产获得较多的收入。而作为相对传统的所辖6县,更应该创造条件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逐步缩小区域之间的差距。

3.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城乡及地区比较

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城乡之间不存在较大差异,2012年郑州市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为579元,如果扣除农民财产性收入中的不同口径部分,二者基本持平,但结构有所不同。除了出租房屋收入外,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多集中为利息和股息收入,农村居民的则多集中为集体分红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

另外,在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与中部6省会城市的比较时,也不存在较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6  2012年中部6省会城市农民财产性收入表单位:元/人、% 项  目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合肥市南昌市太原市 农民人均纯收入1253111190157639081973010079 #财产性收入6403517523502551000 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5.13.14.83.92.69.9 

总体来看随着郑州市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收入的增长使广大农民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随着收入的增加和财产的积累,农民越来越多的开始获取财产性收入,这成为增加收入的一个重要渠道。特别是总量与城镇居民和其他中部城市之间差距较小,增幅呈现持续增长的势头,这些都是令人欣慰的。但是,郑州市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规模有限,在纯收入中所占比重还很低,对农民增收所起的影响作用还相当小,增幅波动较大,来源渠道狭窄,结构单一;二是人群内部呈现出严重的不均衡态势,不同收入阶层的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差异明显,区域发展也很不平衡。由于财产性收入具有财富衍生性,“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不可避免。如果郑州市农民中,特别是所辖6县低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得不到提高,那贫富差距将势必进一步扩大,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如何提高郑州市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缩小贫富和区域差距,是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

四、制约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

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存在的上述问题,既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方面的原因。如果要提高郑州市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必须要找到制约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并进行深入分析,这样才能确保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稳定,健康增长。影响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很多,情况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为制度因素、政策因素、市场因素以及其他影响因素等四大类。下面对影响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一)制度因素

改革开放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还很短,很多制度还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制约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健康持续增长。

     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原因而产生的生老病死等带给人们的困难和损失,由社会提供部分或全部补偿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决定了农村无法享有和城镇同样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郑州市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还只是一个雏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以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为重点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还没完全建立。农村低保对象的核定、低保标准的确定达不到规范化和透明化,在动态管理的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现象。

二是资金筹措机制不稳定,需要优化分担。例如,在新农合参合资金中,政府补助资金是筹资主体,占资金总量的80%左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每年医疗费用的自然增长,财政压力会越来越大。由于受文化传统、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的价值观存在明显的差异。年轻的、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认为自己不会得严重的疾病,从而不愿意参加社保。相反,年纪大的,健康状况差和经济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对参保具有很强的积极性。因此,造成了非常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地方财力不足,难以提高合作医疗筹资规模和医疗保障水平。

三是管理资源缺乏,管理水平落后。管理分散,部门封闭、条块分割,部门之间缺乏一个综合协调部门来统一规划社会保障资源,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效率得不到提高。基层工作力量普遍比较薄弱,管理人员、经费投入上存在严重不足,造成了监管能力不足的局面,大大降低了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益。

因此,收入水平本身就比较低的农民,还要为以后的养老、疾病和子女上学攒钱,导致农民手中没有多余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抑制了农民的投资行为,使财产性收入很难实现。

2.农村住房制度不完善

郑州市现有的住房制度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廉租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但是,这些住房制度都是有利于城镇居民获得房屋财产,农民无法享受到这些住房制度带来的房屋财产性收入的好处。很明显,这些住房制度有失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这也是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原因。经济学家厉以宁就称:农村的住房制度需要改革,应该给农民发房产证,增加他们的财产性收入。农民的房屋没有房产证,就不能抵押、转让,无法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由于农村住房价值严重缩水,限制了农村住房租赁和出售行为的发生,导致农民从住房获得租金和其他处置收益减小。

(二)政策因素

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帮助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但是,这些政策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种种障碍,阻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1.农村金融政策不健全

郑州市农村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也比较少。目前郑州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业银行共同参与,一些社会金融组织充当补充。现有的金融机构也是以经营信贷业务为主,很少提供其他金融产品,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如保险、租赁、信托、证券买卖等。因此,农民只能依靠银行存款利息获取财产性收入,无法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以及资金期限来选择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投资产品,导致投资渠道单一。这样就造成农村金融资源的大量流失,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2.农村财产政策不合理

在郑州市地方财政农业建设性资金中,支农资金投入结构存在诸多的不合理之处,投放到大中型带有社会性的水利和公路基础建设的资金较多,而一部分关系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实用性项目,比如病虫害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加工与促销、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等,没有引起财政部门和农业开发部门的足够重视。

(三)市场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方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都在不断完善市场体系,但农村地区的市场体系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发达,也不完善,导致农民很难通过市场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1.资本市场不够发达

据了解,美国公民的财产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40%,其90%以上的国民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就郑州市农村而言,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仅占总收入的5%左右,农民拥有有价证券的比例不足3%

目前,郑州市农村企业投融资渠道十分狭窄,企业债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有待开发。农村居民对资本市场知识有限,多数农民融资依赖银行,对资本市场参与程度低,农民将收入多用于储蓄,较少投资,缺乏投资意识。

2.房屋租赁市场不规范

目前,郑州市大部分的农村地区住房租赁市场不规范。一是租赁市场管理体系无序,房屋交易信息不对称,制约住房租赁市场;二是中介服务、交易流程不规范,扰乱了市场秩序。其原因是政府对住房租赁市场重视不够,缺乏行政管理机构对租赁住房供应体系总体把握,阻碍了农村住房租赁市场的发育。

(四)其他因素

1.家庭收入因素

财产性收入是凭借财产所获得的收入,是一种衍生品,也就是说只有先拥有了财产才能获得财产性收入。财产的多少决定了财产性收入的多少,因此,家庭收入就成了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条件。农民作为低收入者,本身的收入水平就不高,更别说是拥有财产性收入。甚至有些农民根本就没有财产性收入。

2.个人素质因素

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农民的个人素质状况直接影响着农民自身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农民的受教育程度直接影响农民的劳动收入。郑州市农民整体受教育程度偏低。2012年,郑州市农村劳动力中,未上过学的占1.9%,小学文化程度的占10.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6.9%,高中文化程度的占20.6%,中专文化程度占4.9%,大专及以上的占5.3%。因此,大多数农民只能从事简单的传统农业耕作或只有传统农业的经验和技能,很难掌握科学的投资理财知识和收益率较高的风险性投资技术,对基金、股票等几乎一无所知。思想观念和理财方式落后的农民,甚至不愿意把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用于风险投资,宁肯少收入,不愿担风险。因此,农民倾向于选择储蓄和购买国债等传统的理财方式,或者兴建房屋、用于民间借贷。相反,一部分农民由于过于追求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往往带有强烈的盲目性、投机性和跟随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素质越高的农民会通过投资行为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五、提高财产性收入的国外经验

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想方设法帮助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取得了较好效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管窥国外做法,从中汲取其成功经验,无疑对我们大有裨益。

(一)利用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分配

英国政府实行鼓励工作、储蓄及投资的高税收、高福利体制。英国人相当部分收入以纳税形式交由国家统一理财,给大众提供养老、医疗等基本福利保障。其中英国人应纳税目有:收入所得税、资本所得税、国家养老保险金、住房税、遗产税等。收入所得税率因工资多少不同,采取累进税率制。如:2150英镑以下纳税10%,215133300英镑之间纳税22%, 33300英镑以上纳税40%。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又有利于居民财富的积累。

(二)加强理财服务,推出各种理财计划

在美国,银行主动提供差别化理财服务。银行理财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封闭式结构。这种结构习惯上以产品为中心,银行根据自身的情况结合对客户需求的分析,主动开发理财产品,然后将产品销售给客户。银行对客户进行分析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推销开发出来的产品,以实现新产品的增长。实行该种业务模式的主要为中小型银行和大银行控股的子银行,大银行向一般客户提供的理财服务也主要采用该模式。另一种是开放式结构。这种结构以客户为中心,重视客户关系管理,将对客户的分析作为设计金融产品和提供理财服务的前提,产品通常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量身订制”。银行对客户进行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以投资顾问和客户满足为中心。

(三)居民投资比较理性

据了解,美国家庭投资分成两部分:保障性投资和积累性投资,而且他们往往是在进行保障性投资的基础上再去进行积累性投资。所谓保障性投资,就是购买保险,为自己免除后顾之忧。投保内容涵盖方方面面,如房屋、汽车、人寿、医疗、养老、教育等。在有了保险之后,美国家庭才放心地拿剩余财力进行积累性投资,即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以及投资房地产等,由此获取财产性收入,积累财富。作为全球金融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品种应有尽有,但股票和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机构投资者,对投资大众来说,最普遍的理财方式就是购买共同基金。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的调查数据显示,2006年约有48%的美国家庭持有共同基金,基金持有人达9600万人,约占美国总人口数的1/3。美国人热衷投资共同基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能够回避直接投资股票的高风险。如果购买基金,可以让专业化的投资团队来替自己完成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还可以通过组合投资实现投资的多元化,以分散投资风险。

(四)政府注重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投资是有风险的。为了规避风险,投资额度比较大的美国人一般都会找投资顾问进行咨询和指导。理财顾问会根据客户的实际财力状况,提出合理的投资计划,同时让客户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美国并成立了为个人投资者服务的专门机构“投资者教育和协助办公室",主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并进行投资者教育工作。该委员会设有负责回应和处理投资者咨询和投诉。从这个办公室网站,投资者不仅可以获得权威的投资相关规定和信息,还可以连接到联邦和州政府机构的相关部门,以及很多其他投资者教育机构。

    六、增加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相关理论的梳理,以及郑州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的分析,找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针对这些因素,在借鉴国外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郑州市实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切实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财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要让更多人拥有有合法的私人财产,并且要保护好私人财产权,让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农村丛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可见,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依然是新形势下“三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中心任务。因此,我们首先要加快郑州市农村经济发展,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从而把更多的收入转化成财富,让农民可以“有钱生钱”。

具体做法是,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和高效经济作物,并根据农业资源利用和农产品供求的现状,加快蔬菜、畜牧和水产业的发展,做好省会城市的菜篮子工程。发展以生态绿色农业、观光休闲农业、市场创汇农业、高科技现代农业为标志,以农业高科技武装的园艺化、设施化、工厂化生产为主要手段,以大都市市场需求为导向,融生产性、生活性和生态性于一体,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现代都市农业。对内为现代化都市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功能,对外为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加快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要大幅度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必须在土地制度改革上率先取得突破。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该加快促进郑州市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使广大农村居民共享集体土地带来的增值收益。建立起相关法律制度加以保护,规范征地过程中的各级政府的权力范围,防止行政权力在土地交易中的渗透。进一步改进和继续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培育和发展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中介组织要收集合法有效的供求信息,进行项目推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三)深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后顾之忧

郑州市市委、市政府应依据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立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明确分工、合理制衡的农村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体系。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对社会保障的具体事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努力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协作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

同时,为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发展,除固定三方资金外,也要广辟社会资金。一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自我参保能力。调整种植结构,把种植业品质调强、特色调大、效益调高,坚持“跳出农业抓农业”的原则,发展一镇一业或一村一品,加快形成农副产品加工特色产业,鼓励农民务工经商,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不断提高集体经济为其成员投保的能力。通过招商引资和扶持集体、民营经济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采取市场引导、龙头带动、农民参与、政策扶持等方式,深入实施树特色品牌战略,加快形成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格局,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三是调整财政扶贫资金、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逐步增加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份额。通过完善社保体系,让更多农民愿意投资、敢于投资。

(四)着力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发展农村金融市场

郑州市应引入竞争机制,放松对农村金融的管制,允许新设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对待农村的民间金融组织,不能一味的采取简单打击、压制的做法,应该让民间的金融组织获得合法的地位,为其创造更好的环境。增强农村信贷资金投放,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根据农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郑州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进行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改革创新,不但要合理满足广大农民的金融服务,还要努力实现自身的风险最小化,并且保证金融机构的可持续经营。首先,根据郑州市农村的农业生产特点调整农户的贷款期限,逐步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投入力度。其次,针对农民的借款需求以及用途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并以此为依据设定相应的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第三,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不断地创新信贷产品、抵押和担保方式,积极开办林权、仓单、仓储、应收账款、原材料等抵质押贷款,积极探索个体工商户摊位抵押、承包权质押、土地流转、无形资产等抵质押贷款,推行差别化、个性化的服务。

(五)积极增强农民投资理财意识,扩展农民投资渠道

在郑州市很多农村地区,不论富裕与否,多数人都不懂得理财,甚至还不知道闲置几个月的大额资金也能“钱生钱”。多数农民喜欢把手头的闲钱交给亲友打理或从民间借贷中获利,或者以传统的存款方式获得利息收入。现在城市里时兴的各种理财套路农民还很陌生,农民对家庭现金资产保值增值的想法也远远没有城市居民那么多。有的农民挣到了钱就花,甚至天天打麻将,没有长期打算,最后两手空

;有的农民有了钱习惯存银行,赚点利息;还有的农民选择盖房,不少富裕的农户将多年积蓄用在翻修、新盖房屋上。

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努力提高农民理财意识和技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农民宣传有关投资理财方面的相关知识,吸引农民的参与,让农民逐渐成为懂理财、懂投资的新时代农民。通过各种方式逐步转变农民从存款获取利息的传统理财方式,农民还可以通过债券、股票、保险、基金、不动产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来获取相应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从理念、产品、服务等多方面启发农民理财意识,积极举办农民理财培训班和开展理财知识宣传活动。努力培养针对郑州市农村地区的专业理财顾问,加快组织专业的队伍深入到农村地区对农民进行金融投资知识的宣传,积极指导广大农民科学理财。在对农民进行理财知识宣传和培训时,要加强金融理财产品风险的宣传提示,帮助农民降低投资理财风险。

在刚刚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决定》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两个章节中提到农村土地改革问题,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进一步破除土地流转制度障碍,为极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奠定了政策基础。我们相信,郑州市市委、市政府会积极落实党中央政策,创造条件让郑州市农民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原崛起之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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