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统计局依法处罚省畜牧局拒报统计资料行为
《统计法》规定,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这一要求是保障统计工作有效运转,及时取得国家管理所必需的统计资料的基础。岁末年初之际,正是统计工作的繁忙季节,郑州市统计局在统计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按照姚芸来局长对统计工作“出手要快,下手要重”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在多起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中主动出击,处罚了一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保证了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尤其在处理河南省畜牧局拒报统计资料一案中,市统计局并不因为对方是省直单位就有所顾忌,而是毫不手软,打了漂亮的一仗。
按照河南省统计局《劳动综合报表制度》规定,河南省畜牧局应向我局报送劳动情况报表。但该单位认为他们是省直单位,对我们市统计局的工作不理不睬。我局于2002年12月份分别召开了统计年报工作会议,该单位既不参加会议又不领取统计报表任务;我局又于2002年12月26日上午派专人到该单位送达《统计报表催领单》,限该单位于2002年12月28日下午5时前到我局领取统计报表任务,但该单位仍未在规定的期限来我局领取统计报表任务。
鉴于河南省畜牧局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维护统计法律的严肃性,政策法规处和人口就业处及时向主管领导作了汇报,局领导非常重视,经研究决定对河南省畜牧局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接到通报后,引起了河南省畜牧局领导对这件事情的高度重视,首先对负责领取统计任务的办公室和人事处的负责人进行了深刻的批评,并马上派人来我局人口就业处领取了统计任务。其次是2003年1月23日,省畜牧局派专人来我局政策法规处说明情况并递交了有关的材料。在省畜牧局的材料中写明,该单位已经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的失误,今后将以此为戒,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加强与统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准确、及时的完成统计报表任务。
郑州市统计局在处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本着准确、及时、合理、合法的原则,利用法律赋予政府统计机构的特殊权利,为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统计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