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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5-01-25 00:00  

郑州市统计局

统计违法案件卷宗

2004年度            第x号

案件名称

 

处理结果

 

承 办 人

 

立案

日期

 

结案

日期

 

归档

日期

 

保存

期限

永久

   

 

 

本卷情况说明

1报表领取登记册在举行听证会时,被当事人撕毁,卷中所收为碎片粘贴,已不完整。

    2、当事人所作书面陈述、申辩原件丢失,所收为复印件。

 

 

 

 

 

 

      

 

 

 

                          立卷人:

2004年x月x日

                       检查人:

                           2004年x月x日

 

 

卷内材料目录

 

序 号

材料标题或内容

页 次

 

 

 

 

 

 

 

 

 

 

 

 

 

 

 

 

 

 

 

 

 

 

 

 

 

 

 

 

 

 

 

 

 

 

 

 

 

 

 

 

 

 

 

 

 

 

 

 

 

 

 

 

 

 

 

 

郑州市统计局

统计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郑统立字[2005]1

 

违法单位

 

性质

 

   

 

 

负责人

 

案件来源

 

 

 

立案单位

   

 

承办人意 

 

负责人意 

 

领导意见

 

   

 

 

郑州市统计局

统计调查表催领通知书

郑统领字[2005]x号

(单位全称)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按时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不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视为拒报统计资料行为。(例:你单位属于房地产开发统计的调查对象,但未按我局x统投字(2003)79号《关于布置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领取《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表》。请你单位在2003年12月22日16时前到xxx统计局xxx科领取统计《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表》。)如不在上述期限内领取,本局将依法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X月X日

(郑州市统计局印章)

 

地址:郑州市互助路74号(市委北院)

联系人:xxx   xxx

联系电话:7439408

郑州市统计局

统计调查表催报通知书

郑统催字[2005] X号

 

(单位全称):      

(例:按照我局《大中型工业及社会服务业2002年年报及2003年定期报表有关事项的规定》(x统社科字[2002]4号)关于《财务状况(乙表)》年报表上报时间的规定,你单位应于2003年1月20日前报送《财务状况(乙表)》,但至今未报,已构成迟报统计资料行为。请你单位于2003年1月23日11时前将上表报送我局xx科,)如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将构成拒报统计资料行为,本局将依法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00五年X月X日

(郑州市统计局印章)

 

地址:郑州市互助路74号(市委北院)

联系电话:7439408

联系人:xxx   xxx

 

 

 

郑州市统计局

统计检查查询书

郑统查字[2005]X号

(单位全称):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统计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在《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期限内据实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统计资料行为。(例:经审查,你单位上报我局的《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2003年年报表中有关统计指标之间不平衡、逻辑关系不符。请对下列问题据实作出书面答复,于2004年1月15日11时前送交我局xx科。)逾期不答复,将依法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

  (1、为什么表中指标代码108、109、110、112等四个指标数之和不等于指标代码107的指标数据?  

2、表中指标代码118“住宅”有305万元,为什么指标代码602 “住宅施工面积”没有数据?)

 

统计检查员:xxx           二00五年X月X日

(郑州市统计局印章)

 

地址:郑州市互助路74号(市委北院)

联系电话:7439408

郑州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

郑统检通字[2005]X号

 

(单位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内容:(例:2003年工业产销总值月报及财务月报。)

检查方式:派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检查时间:2003年11月5日至6日。)

检查要求:

1、提供相关统计原始记录和会计资料;

    2、你公司工业统计和财务人员届时在场配合检查。

特此通知。

 

00五年X月X日

(郑州市统计局印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7439408

 

郑州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检查结论告知书

郑统检告字[ 2005 ]X

 

(单位全称):

我局于2004812日至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检查中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

特此告知。

 

 

 

 

00五年XX

(郑州市统计局印章)

 

 

 

 

 

 

 

 

 

郑州市统计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郑统责改字[2005]X号

(单位全称):

(例:《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统计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统计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经查,xxx在你单位从事统计工作,但未持有《统计证》。你单位任用未取得《统计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违反了《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03年十一月15日前任用取得《统计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逾期不改正,将依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XX

(郑州市统计局印章)

地址:郑州市互助路74号(市委北院)

联系人:

联系电话:7439408

郑州市统计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郑统告字[2005]X号

 

(单位全称):

(例:2003年3月27日,XXX统计局对你单位2002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数据进行了检查。经与会计凭证、工资表等各种原始记录核对,查明:

你单位2002年“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应为417人,而你单位2002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表上报数为377人,少报40人。)你单位违反劳动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少报从业人员人数,构成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第一款、《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罚款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

 

 二○○五年X月X日

(郑州市统计局印章)

单位地址:郑州市互助路74号(市委北院)

联 系 人:XXX XXX

联系电话:7439408

郑州市统计局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统听通字[2005]X号

(单位全称):

应你单位申请,决定于(例:20031110930分在xxx市统计局会议室就我局对你单位拒报统计资料)拟作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由郑州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xxx担任听证主持人。请你单位有关人员准时参加,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如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在接到本通知三日内告知本机关。如需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听证委托书。

特此通知。

00五年XX

(郑州市统计局印章)

 

地址:郑州市互助路74号(市委北院)

联系人:XXX

电话:7439408

 

 

 

 

郑州市统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统罚字[2005]X号

 

被处罚单位:(单位全称)   地址:

(例:XX市人民医院2002年《劳动情况》年报表上报“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377人,经检查核实为417人,少报40人。XX市人民医院违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少报从业人数,构成瞒报统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第一款、《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并罚款伍千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郑州市统计局开据罚款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五年XX

              (郑州市统计局印章)

     

 

 

检查时间:2004年7月28日  检查地点: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

检 查 人:XXX、XXX       记 录 人:XXX

(例:XXX、XXX首先出示了《统计执法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

XXX查看了证件。

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上报XX县统计局的《劳动情况》报表

中,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为780千元。经对该单位从业人员劳动

报酬这一统计指标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相关会计凭证检查,实际数

据为832千元,少报52千元。

少报52千元的具体分项为:

1、少报2003年1月6日55号凭证炊事员工资19470元;

2、少报2003年1月6日57号凭证临时工工资  3960元;

3、少报2003年4月5日74号凭证炊事员工资21970元;

4、少报2003年4月10日支付的证临时工工资  2406元;

5、少报2003年5月11日支付的证临时工工资  2334元;

6、少报2003年6月22日支付的证临时工工资  1920元;)

以上情况属实。XXX(被检查单位会计)

2004年7月28日(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

XXX XXX(调查人)XXX(记录人)2004年7月28日

 

第一页共 一 页

询 问 笔 

询问时间:2004年7月10日   询问地点:XXX公司统计科

询 问 人:XXX               记 录 人:XXX

被询问人:XXX        性别:男       年龄:38

工作单位:XXX公司           职务:统计员

住址:XX市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单元X号

例:?我们是XXX统计局统计检查员XXX、XXX,这是我们

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请查看。

:看了,没问题。

我们今天来向你了解关于你单位上报我局xxxx年《劳

情况》年报表中,少报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情况

请就你知道的情况据实答复。

: 好的

? 你在单位是做什么工作的?

我是单位统计。

? 你单位xxxx年《劳动情况》年报表是不是你填报的?

: 是的。

? 报表中的有关数据是根据什么填写的?

: 县局将年报布置后,我向领导汇报了情况,领导让我

具体负责填报《劳动情况》报表。当时因为对“单位从业

第一页共 二 页

人员劳动报酬”这一指标还不理解,只将单位正式职工的

工资填报,没有将临时工工资统计在内。

? 单位领导知道你这样上报吗?

:具体数据领导不清楚,只是在上报时让领导签字。

?你对“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不理解,有没有向

xx县统计局的工作人员询问过?

:没有。我想这一指标就是指发给职工的工资,不复杂,

没有问。

? 你有没有统计上岗证?

:没有。单位说我是会计兼统计,没有让我参加学习。

? 兼职统计工作,也是统计人员,根据《河南省统计管

理条例》的规定,统计人员进入统计岗位必须要经过统计岗

位培训,取得统计证才能够上岗工作。你要向单位领导讲,

经过培训学习,掌握了统计业务知识,才能够正确填报统计

报表,避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我一定向领导汇报,争取近期参加学习培训,掌握

统计知识,做好统计报表。

以上看过,记录无误。XXX(被询问人)2004年7月10日

XXX (询问人)XXX(记录人)2004年7月10日

第二页共 二 页

 

     

 

 

案由:(单位全称)拒报统计资料案

时间: 2003年11月10日9时30分始至11 时15分止

地点:XXX统计局会议室

听证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当事人:XXX,X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调查人:XXX XXX

主持人:根据XXX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XXX统计局在此就XXX统计局对XX公司

拒报统计资料拟作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

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申请人是否到会?

当事人:到了。

主持人:你的职务?

当事人:董事长。

主持人:请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主持人宣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主持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

当事人:到了。

主持人:请提交委托书

(主持人宣读委托书)。

第一页共 五 页

主持人:案件调查人是否到会?

案件调查人:到会。

主持人:经核实,双方均已到会。下面宣布听证会纪律:

(一)参加听证人员,应听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听证

纪律,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辩论和中途退场;

(二)不准吸烟、不准喧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

听证秩序的行为;(三)所有人员一律关闭通讯工具。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XXX统计局纪检组长XXX、XXX统计局总

统计师XXX、XXX统计局监察室主任XX组成听证组,由XXX担任听

证会主持人,XX担任记录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2、申请听证组成员和听证主持人回避;

3、对证据进行质证;

4、进行辩论。

以上听证纪律和权利是否听清?

委托代理人:听清了。

案件调查人:听清。

主持人:当事人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页共 五 页

委托代理人:不申请。

主持人:听证会现在开始。请案件调查人员陈述案件的事实、

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拟作行政处罚的理由。

案件调查人XXX:2003年9月2日,XXX统计局执法检查小组对

XXX公司2002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XXX、XXX

出示执法证后要求该单位统计人员XXX提供2002年度《劳动情况》

年报相关原始统计资料,但其未能当场提供。9月3日,根据《河

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向XXX公

司送达了X统查字[2003]23号《统计检查查询书》,要求该单位在

2003年9月4日上午9:30分就查询内容据实做出书面答复。(宣读

查询书内容)。XXX公司在规定期间内未予答复。根据《河南省统计

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X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拒报统

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第三条第一款、《河南省统计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及第二款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及第二款,XXX统计局拟对XXX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一万九千元。

以上就是XXX公司的违法事实,以及XXX统计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依

据和理由。相关材料已提交。

主持人:请当事人陈述不服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未按时答复查询书,实属事出有因,绝对

不是拒报统计资料,也不是屡次迟延报送统计资料。主要原因是,

第三页共 五 页

司法定代表人XXX因公出差不在家,单位公章由他保管,公司接

到查询书后,立即向他电话汇报了此事,他让先准备材料,待他回

来加盖公章后向贵局报送。XXX回来时,已超过了规定期限,公司准

备向贵局报送时收到了X统告字[2003]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鉴于

以上事实,我们认为不应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一万九千元的处罚。

主持人:代理人,你所述领导不在单位而未及时答复《统计检

查查询书》,统计机关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委托代理人:不能提供法律依据。

主持人:案件调查人,你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案件调查人:月日,当事人委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向

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时,才将对查询书书所作答复送到我局法规科,

此时已超出X统查字[2003]23号《统计检查查询书》所规定期限,

XX为证。因此,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准确、处罚额度适当,且对方不能提

供我局对其拟作行政处罚不当的法律依据。

主持人:请提交证据。

案件调查人:(宣读XX律师所写证明)

主持人:当事人、代理人,对案件调查人员所述事实有异议吗?

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

主持人: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第四页共 五 页

委托代理人:没有

案件调查人:没有。

(主持人宣布休会5分钟)

主持人:XXX统计局听证委员会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听证组

将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本

案作出听证结论。本次听证会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核对听证笔录

并签字,拒绝签字请说明理由。

 

 

 

核对无误。XXX(委托代理人)2003年11月10日

                    XXX XXX(案件调查人)2003年11月10日

 

 

 

 

 

 

 

第五页共 五 页

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

     

 

 

讨论内容: (单位全称)虚报统计资料案的处理决定

时间:(讨论时间)

地点:郑州市统计局会议室

参加人:XXX 局长

XXX 副局长

XXX 副局长

XXX 法规科长

XXX 案件承办人

记录人:XXX

8时30分, XXX副局长宣布会议开始,研究讨论关于XXX房地

产公司虚报统计资料一案的处理问题。

案件承办人XXX介绍案情:在2003年9月份开展的统计数字质

量检查中,市局对XXX房地产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上报我局

2003年6月份《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报数据与实

际数据不符,其中:“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上报数为2153万元,检

查后认定为1910万元,多报243万元。检查结果已经该单位认可。

按照国家统计局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解释,该单位已构成虚

报统计资料行为。2003年10月17日,我局向该单位发出了《行政处

罚告知书》,以虚报统计资料拟对其予以警告,并罚款万元,并告

知了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权利。10月19日,

第一页共 二 页

该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称多报完成投资额系统计人员

对指标理解不清所致,并非故意,不构成虚报统计资料行为,因此不

应予以处罚。

法规科长XXX提出对XXX房地产公司的处理意见:XXX房地产公

司虚报“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24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我局依法进行检查,并履行告知义务,程序合法。按照国家统计局对

关于虚报统计资料行为的解释,虚报统计资料不以故意为构成要件。

因此,XXX公司要求不予处罚的理由不成立。该单位虚报“自年初累

计完成投资”且虚报数额较大,按照《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

条例》的规定,本着对单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XXX

房地产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贰万元罚款,请各位领导研究决定。

XX副局长:根据检查人员检查的情况和法规科提出的处理意见,

我认为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很有必要,处罚意见可行,处罚数额

与违法事实相比适当,同意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XXX局长、XXX副局长同意法规科提出的对XXX房地产公司的

处理意见。

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对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以贰万元罚款的处罚。

9时30分讨论结束。

 

第二页共 二 页

 

郑州市统计局

统计违法行政处分建议书

郑统建字[2005]X号

 

XX镇人民政府:

xxx,xx县xx镇政府企业办公室主任,经我局查证,有下列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xx镇在上报2002年乡镇企业产值年报表时,xxx授意企业办统计员xx编造虚假统计资料,在没有数据来源的情况下上报2002年乡镇企业产值331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监察厅《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以下建议:给予xxx行政记大过处分。

请依法作出处理,并在2003 年5月30日前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局。逾期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当,我局将移交xx县监察局处理。

 

 

 

00三年四月三十日

XXX统计局印章)

 

附:案件材料

 

郑州市统计局

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

 

                               统举字[2005]X号

举报人

 

举报人单位

 

收到时间

 

举报方式

(电话、信函等)

 

(建议转XX市统计局调查。)

               

                                XXX

                             2005年X月X日

(同意转XX市统计局查处。)

                           XXX

                               2005年X月X日

 

 

郑州市统计局

统计违法行为举报材料转办单

 

统转字[2005]X号

xxx统计局:

转去举报材料一份,请你局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于2005XX日前报郑州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00五年XX

(郑州市统计局印章)

 

 

 

 

 

 

郑州市统计局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

 

                                 郑统处字[2005] X号

违法单位

(单位全称)

 

(详细地址)

 

负责人

 

 

陈述

申辩

情况

 

听证情况

 

听证主持人 意 见

 

立案单位意  

 

法制机构

   

 

领导意见

 

郑州市统计局

统计违法案件结案审批表

 

                                  郑统结字[2005]X号

违法单位

(单位全称)

 

 

 

负责人

 

简要案情

 

案件

处理

情况

 

复议情况

 

诉讼情况

 

执行情况

 

立案单位

   

 

法制机构

   

 

领导意见

 

送 达 回 证

 

                               郑统送字[2005]X号

受送达人

 

送达文书

 

签 发 人

 

送 达 人

 

送达地点

 

收 件 人

 

收到时间

 

见 证 人

 

   

 

 

 

 

 

 

 

 

 

 

郑州市统计法律文书格式

 

 

 

 

 

 

 

 

 

 

 

 

 

 

 

关于印发郑州市统计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计统)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统计执法实践,郑州市统计局按照省统计局的要求对全市目前统一使用的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现将样式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法律文书由各县(市)、区统计行政机关按本通知提供的格式自行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按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豫政法[200012号)的要求制作。

二、统计法律文书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打印制作,不得手工填写。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统计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统计违法案件结案审批表、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讨论记录、送达回证等文书除外。

三、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统计调查表催领通知书、统计调查表催报通知书、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执法检查结论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应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并加盖缝章。

四、本通知印发的统计法律文书格式中,有下划线部分为举例文字,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性地填写内容。

五、各地应当加强对统计法律文书的使用管理,严格审批把关,防止出现滥用统计法律文书的现象。同时,对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郑州市统计局通报。

 

附件:郑州市统计法律文书格式。

 

 

 

 

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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