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关于严肃查处经济普查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厅(局)、统计局:
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切实保障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现就严肃查处经济普查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其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这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我党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认真搞好经济普查,意义十分重大,影响也将非常深远。
国务院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工作,于2003年12月2日专门发出《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成立由曾培炎副总理担任组长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2004年9月5日国务院又专门发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范经济普查工作。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普查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普查工作秩序。
二、要重点查处经济普查活动中的四种违纪违法行为
这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目前普查即将进入最关键的登记填报阶段。但是,在普查准备阶段发现,少数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甚至不愿如实、按时提供普查资料。有的地方为了掩盖矛盾,要求普查数据与历史数据相衔接,人为修改普查数据。个别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不加抵制,甚至参与弄虚作假。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律。如果不加以坚决制止,将会严重影响普查数据质量,导致普查失败,国家为此所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也将付之东流。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经济普查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对经济普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下列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拒不接受普查,不如实、不按时向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申报或填报普查资料的;
(二)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不为普查对象保密,将普查资料用于普查以外目的的;
(三)任何单位以如实填报的单位和个人普查资料为依据对其实施处罚的;
(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以及普查机构自行修改或强令、授意篡改、编造普查数据的。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