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统(2014)3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郑东新区计划财政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新郑综合保税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局,市局各处(室)、队、中心:
现将《郑州市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0日
郑州市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各县(市、区)统计局及郑东新区计划财政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新郑综合保税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局;
(二)市直有关部门。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政风行风建设情况;
(四)中央级、省级、市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家、省、市省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大任务的完成情况;
(七)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综合巡查或者专项巡查。
第五条 市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县(市、区)统计局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应当按照市统计局党组批准的巡查工作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五)巡查要求。
第七条 巡查组组长由市统计局党组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由市统计局有关处室(单位)人员组成,或者抽调县(市、区)统计部门人员参加。
第八条 实施巡查工作,应当提前通知巡查对象,告知巡查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等。
第九条 巡查组的工作方式:
(一)听取巡查对象的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开展问卷调查;
(四)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五)查阅有关资料;
(六)深入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市直有关部门的下属机构等进行检查;
(七)进行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十条 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巡查组应在巡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就巡查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和意见建议写出巡查报告,报市统计局党组。
巡查组根据市统计局党组意见,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及时向巡查对象反馈,同时向有关县(市、区)区人民政府通报巡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巡查对象改正;违法违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统计工作中存在问题严重的,可以约谈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
巡查情况应在全市通报。
第十三条 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和意见建议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市统计局应当适时对被巡查地区和部门进行回访,对《统计巡查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市统计局党组汇报,向有关处室、单位反馈。有关处室、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六条 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
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八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统计局举报。市统计局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巡查工作在市统计局党组领导下进行。政策法规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有关处室根据巡查要求负责落实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郑统[2007]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