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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统计局2014年度统计违法典型案件通告
来源:法规处  时间:2014-11-25 00:00  

郑州市XXX设施建设工程有限

2014年8月14日,郑州市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在上报2014年一季度《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号:C204-1)报表中,本年新签合同额上报为109054千元,经核查实际为0千元,相差109054千元,差错率为100%。该单位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依据《郑州市统计局罚款裁量阶次制度》的规定,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郑州市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给予警告并处予罚款的处罚,该单位按规定接受了处罚。此案已结案。

郑州XXX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0日,郑州市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该单位在上报2014年《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号:B204—1)报表中,2014年3月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上报数为79022千元,经核查,实际为67738千元,相差11284千元,差错率为16.6%;2014年3月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上报数为76651千元,经核查实际为66856千元,相差9795千元,差错率为14.6%。该单位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依据《郑州市统计局罚款裁量阶次制度》的规定,属轻微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郑州市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给予警告并处予罚款的处罚,该单位按规定接受了处罚。此案已结案。

郑州XXX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014年6月5日,郑州市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该单位在上报2014年《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号:205—1)报表中,2014年1-3月累计用电量上报数为313.69万千瓦时,经核查实际为279.89万千瓦时,相差33.8万千瓦时,差错率为12%;在上报2014年《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号:B204—1)报表中,2014年3月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上报数为89697千元,经核查实际为77283千元,相差12414千元,差错率为16%。该单位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依据《郑州市统计局罚款裁量阶次制度》的规定,属轻微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郑州市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给予警告并处予罚款的处罚,该单位按规定接受了处罚。此案已结案。

郑州XXX食品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1日,郑州市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该单位在上报2014年《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号:205—1)报表中,2014年1-3月累计用电量上报数为2202.5万千瓦时,经核查实际为1872.12万千瓦时,相差330.38万千瓦时,差错率为17.6%;该单位在上报2014年《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号:B204—1)报表中,2014年3月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上报数为89034千元,经核查实际为74482千元,相差14552千元,差错率为19.5%;该单位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依据《郑州市统计局罚款裁量阶次制度》的规定,属轻微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给予警告并处予罚款的处罚,该单位按规定接受了处罚。此案已结案。

河南XXX设备有限公司迟报统计资料 

在2014年4月份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收集汇总中,金水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发现河南XXXX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2014年4月份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随后向该单位送达了统计调查表催报通知书,该单位在催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了统计报表,但已构成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金水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给予警告并处予罚款的处罚,该单位按规定接受了处罚。此案已结案。

河南XXX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迟报统计资料  

在2014年第三季度建筑业统计报表收集汇总中,金水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发现河南XXXX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2014年第三季度建筑业统计报表,随后向该单位送达了统计调查表催报通知书,该单位在催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了统计报表,但已构成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金水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给予警告并处予罚款的处罚,该单位按规定接受了处罚。此案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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