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间隔10秒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国家宪法日和法治统计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法规处  时间:2014-11-25 00:00  

郑统办2014〕71

各县(市、区)统计局,郑东新区计划财政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统计局、航空港实验区(综保区)经济发展局:

日前,河南省统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宪法日和法治统计宣传活动的通知》(豫统文【2014】15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请各地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郑州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尼松峰        联系电话:67177685

电子邮箱:zzfgb@ha.stats.cn

2014年11月24日

郑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印发

关于开展国家宪法日和法治统计宣传活动的通知

豫统文【2014】150号

各省辖市统计局、省直管县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快建设法治统计,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集中开展国家宪法日和法治统计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决定开展以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12月8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为主要时点,以宪法和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宪法、统计法,弘扬宪法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统计。

    二、活动时间

    从11月底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其中,以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12月8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为重要时点。

    三、活动内容

    (一)全面深入系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宪法、统计法,准确把握《决定》的基本内涵、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深刻认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重大意义,熟悉宪法基本内容,扎实掌握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要领导带头学,通过召开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等方式,集中学习、认真研读、深刻把握,给广大统计人员做好表率。要原原本本学,务必在认真通读原文上下功夫,原汁原味把握本意、领会精神实质。要联系实际学,重点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着力提高广大统计人员在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加快建设法治统计中的责任意识、进取意识和担当意识。

    (二)精心组织“12·4”国家宪法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活动,努力营造依法统计良好社会氛围。12月4日和8日前后,各地要紧紧围绕本次宣传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广泛开展面向全社会,以传播宪法、统计法律知识和宣传统计中心工作为主的普法宣传活动,在全系统弘扬宪法和法治精神,践行统计价值观,引导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统计法和统计工作,自觉维护宪法尊严,自觉遵守统计法,支持配合统计工作。要组织开展好“三个一”宣传活动:在当地重要媒体发表一篇学习宣传宪法或者统计法的领导署名文章,召开一次专题学习会或者座谈会,开展一次街头统计法制宣传活动。

    (三)进一步丰富普法宣传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主流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宪法,大力推进统计法治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要通过以案说法、法律释义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统计法,宣传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普法宣传的效果。

    四、活动要求

    各地要将做好本次法治宣传活动作为统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统计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要本着“讲求实效、隆重俭朴,结合实际、重点突出,立足系统、面向社会”原则,使各项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喜闻乐见。要切实做好活动的组织实施,积极落实人员经费,加强对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使活动具有一定的声势和影响。同时,要主动与本地区的宣传、法制、司法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将统计普法宣传纳入到本地区的普法宣传活动中,进一步扩大统计普法宣传效果。

    各地请于2015年1月10日前活动组织开展情况报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韩苗苗

    联系电话:69699819

    电子邮箱:sjfgc@ha.stats.cn                                                         2014年11月19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