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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2010年度统计违法典型案件通报
来源:法规处  时间:2015-01-06 00:00  



    201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为认真贯彻实施《统计法》及《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组织了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及业务工作核查。全市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40余起,现将几起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郑州××电气有限公司   郑州市统计局于2009723对该单位依法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上报的2008年普查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中,主营业务收入为42067千元,经核查,实际为7977千元,虚报34090千元,虚报率为427.4%。已构成虚报统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郑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规定,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我局依照该单位的违法情形于2009817对其下达了《郑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在规定的时间内,该单位提不出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我局又于20091013对其下达了《郑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

该单位接到郑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郑州市统计局于2010525依法申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单位进行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顺利执行完结,共计执行52942元,其中罚款本金30000元,加处罚款20000元,强制执行费2942元。


河南××房地产开发公司  郑州市统计局于201076对该单位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经核查,该单位20105月份《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月进度报表》中,商品房销售面积合计上报数为142.48平方米,经核查实际为3166平方米,相差3023.52平方米,差错率为95.5%;商品房销售额合计上报数为53万元,经核查实际为2302万元,相差2249万元,差错率为97.7%;本年完成投资上报数为400万元,经核查实际为700万元,相差300万元,差错率为42.9%。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

该单位经过陈述,没有提出合理的免予处罚的理由,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郑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规定,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郑州市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河南××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市统计局于2010714对该单位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上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912月份《工业总产值及销售月报》的报表中,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格)累计上报数为11675千元,经核查实际为8444千元,相差3231千元,差错率为27.7%,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依照《郑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规定,属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该单位经过陈述,没有提出合理的免予处罚的理由,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郑州市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河南××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规定,该单位属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对象,参加了管城回族区组织的经济普查培训会并领取了相关文件和普查报表一套,而该单位没有按规定上报经济普查报表。2009313管城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向该单位送达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经济普查调查表催报通知书》。该单位接到通知书后,仍未按催报时间报送经济普查调查表。已构成经催报后仍未报送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2009416,管城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该单位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管城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依法申请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对该单位进行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执行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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