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促进行政相对人自觉尊法学法守法,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经过对风险等级划分、违法风险点梳理、防控措施制定等方面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制定郑州市统计系统行政相对人和执法机构违法风险点警示及其防控措施。
《郑州市统计系统行政相对人和执法机构违法风险点警示及其防控措施》
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1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初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学习;2、统计机构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2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3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4 |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初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5 |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6 |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7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8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9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90%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9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10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11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在一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12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在五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13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在十亿元以上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14 |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一份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50%以下的,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影响不大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15 |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一份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50%以上的,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一定影响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16 |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二份以上调查表填报不完整,且每份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均在50%以上,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较为严重影响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17 |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且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均在50%以上的,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18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19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20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21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22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23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24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25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26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27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造成较重后果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28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29 | 迟报统计资料的,超出调查表报告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30 | 迟报统计资料的,在催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31 | 迟报统计资料的,二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迟报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32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低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33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34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经责令改正仍不设置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35 | 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 中风险等级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36 | 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且拒不改正的。 | 高风险等级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37 | 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且拒不改正的。 | 中风险等级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38 | 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 高风险等级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39 |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40 |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41 |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统文〔2017〕116号)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各有关处(室)、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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