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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公务员考勤规定
来源:本站  时间:2004-10-09 14:45  

为了建立良好的机关工作秩序,加强公务员的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对公务员考勤做如下规定:

 

  一、考勤制度

 

  1、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照下下班,不迟到、早退。

 

  2、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不得擅离职守办理私事或干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公务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假。

 

  4、公务员脱产学习或职业余学习(需占一定的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经人事司审批。

 

  5、公务员请长假或其它假,必须持有关证明。

 

  6、公务员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上不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均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类别和期限

 

  1、病假:公务员因病必须治疗各休养的,可以请病假。去医院看病,一般不得超过半天。病假休养必须有合同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急诊有应诊单位证明。除特殊或慢性疾病,病养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2、事假:公务员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除外)。

 

  3、公假: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的规定假期。

 

  (1)婚假: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七天。对响应号召实行晚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增加奖励假七天。

 

  (2)丧假:公务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五天。

 

  (3)探亲假:公务员工作满一年后,与配偶或父母新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但是,公务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Ⅰ)公务员探望配偶的(国内),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Ⅱ)未婚公务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Ⅲ)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新,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Ⅳ)公务员配偶因公派往国外工作或学习两年以上,并已在国外一年以上,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个月。

 

  (4)生育假

 

  (Ⅰ)女公务员的产假为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十五天。已婚妇女二十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除上述产假外,增奖励假十五天。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Ⅱ)女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手术后,可给予十五天至二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手术后,可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Ⅲ)育龄夫妇响应国家号召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女子证,由女方申请,经领导批准,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算)。在此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级,但独生女子保健费少四年。计划外生育者,不能享受其合理生育的医疗、福利待遇。

 

  (Ⅳ)女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育龄夫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以及检查所需时间,均按生育假处理。

 

  (Ⅴ)女公务员有十个月以内的婴儿需要亲自乳的,每天给一小时喂奶时间。

 

  (5)工伤假:公务员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6)路程假:公务员到处地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7)年休假:公务员工作满一年后,均可享受年休假。具体请按《国家统计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试行办法》执行。

 

  4、其它假:公务员有以下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予以照顾,但需记入考勤表。

 

  (1)公务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因病重或病危经医院提出确需陪住(时限一周以内)。

 

  (2)公务员参加女子家长会。

 

  (3)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拆迁或搬家必须要公务员在家照料(时限在一天以内)。

 

  (4)公务员经领导批准,参加业余学习。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1、病假

 

  (1)公务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公务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Ⅰ)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Ⅱ)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公务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Ⅰ)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Ⅱ)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事假:全年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以内工资照发,超过十五天以上,一般要按事假实际天数,扣发工资。

 

  3、公假、其它假期间工资照发。

 

  4、旷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除对旷工人员做耐心细致思想工作,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四、请假手续

 

  1、公务员请事假、公假需事先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方可生效。如遇特殊情况,可打电话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2、公务员请病假、工伤假须有合同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急诊须有就诊单位证明,领导方可批准。

 

  3、公务员请其他假,必须说明情况并持有关单位证明,领导方可批准。

 

  五、请假审批权限

 

  1、司长请假,须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副司长、司级非领导请假,由司长批准,主假去外地、出国及或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还须报主管副局长批准。

 

  2、处长请假,须报司长或主管副司长批准。

 

  3、副处长及处级以下公务员请假,在三天以内,由处长批准,超过三天或请假去外地、出国的,须报司长或主管副司长批准。

 

  4、各级公务员(司级除外),请事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还须报经人事司批准。

 

  六、检查考核办法

 

  1、各司、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填写考勤登记表,按月公布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

 

  2、各司考勤员每月5日前负责将全司上月的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司。

 

  3、每月请各司领导组织本司有关人员抽查各处出勤情况,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4、每季度人事司将会同有关部门,抽查各司的出勤情况,并通报抽查结果。

 

  5、公务员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岗位,不给当年年度考核评鉴等次。

 

  6、公务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不再享受当年度休假。

 

  7、各司领导要加强对公务员组织纪律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七、其它

 

  1、本局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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