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维护统计资料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树立国家统计局的权威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工作规则》及《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统计资料发布必须坚持“先上后下、先内后外”的原则。
二、综合司统一组织协调全局对新闻单位的统一资料发布工作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进度性统计资料以及重要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由综合司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特别重要的统计资料,综合司须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发布。
四、非进度性统计资料,以所属单位的司领导审核同意,并送综合司新闻处备案后,向新闻单位发布。
五、有关社会经济预测数据原则不不对外发布。确需公布的,由有关单位报请主管局领导审批。
六、上报中央和国务院地统计资料,上报前不得将原稿或其影印件抢先提供给任何新闻单位,上报后需要对外公布的,再依本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供给新闻单位。
七、各单位举办统计新闻发布会,均应报综合司备案,由综合司协调邀请记者等有关事宜。
八、在不泄密的前提下,个人署名文章可由作者推荐给新闻单位,文责自负。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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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郑州市统计局
联系电话:0371-6717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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