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统办〔2011〕21号
郑州市统计局
关于开展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郑东新区计划财政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航空港区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统计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努力实现“三个提高”,经研究,决定继续在我市开展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总体要求
1、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全面摸清全市统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统计从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推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得到更好贯彻实施。
2、检查对象及内容
全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通过执法检查,查看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重点加强对无证人员的检查力度,使其充分认识到无证上岗的危害性,促使各单位有效地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同时注重对持证人员的把握,自查单位不能只限于综合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所有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以确保基层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
3、检查方法及时间安排
检查从五月开始,六月底结束。分为自查和抽查两阶段,5月底前为各县市区自查,6月份郑州市局将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以现场抽查为主。
4、上报材料:
各县(市)、区统计局要于自查结束后将检查的情况及本地统计从业人员持证情况(按本地区法人单位数计算持证率),以及总结材料报市局法规处。市局将把这次检查的结果纳入到年终工作考核中。
二、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推进《统计法》及《统计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明确专门的领导和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切实组织好自查,不断提高本地统计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比率,为统计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
附件:1. 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情况表
2. 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
3.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摘要)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法制 专项检查 通知
郑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
附件1:
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章) | |
项 目 | 检查情况 |
1、自查起止时间 | |
2、参加自查单位数(个) | |
3、聘请、任用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 |
其中: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人) | |
4、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 |
其中:统计人员数 | |
5、各乡镇(含企业)统计从业人员持证率 | |
6、准备参加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 | |
7、下达责令限期改正的单位数(个) | |
此表为各县市区填报。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
附件3: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摘要) (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第十条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第十八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十九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统计证》、《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在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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