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统(2007)43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省统计局的有关要求,我市将于2007年8月份开始,开展全市统计工作巡查。现将《郑州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和《2007年统计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接通知后,按照要求,积极准备,认真组织自查,并接受市统计局的工作巡查。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郑州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和《河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机构,列入市统计局的巡查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
(二)市直有关部门。
第三条 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
(一)国家和省、市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和省、市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四)中央、省、市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家和省、市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大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 市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市统计局党组批准并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第七条 巡查组组长由市统计局党组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根据巡查任务从市统计局或各县(市)、区统计局选调业务骨干参加。
第八条 巡查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巡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深入基层进行检查;
6.其他必要的检查。
(三)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有关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四)巡查组在巡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巡查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报市统计局党组。
(五)巡查组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在巡查工作结束二十日内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六)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对违反法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市统计局党组汇报,局党组进行汇总整理研究,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条 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二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统计局举报。市统计局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巡查工作在市统计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巡查的日常工作由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巡查工作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2007年郑州市统计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有关重要文件,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强化政府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促进统计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决定于2007年8月—10月在全市范围开展统计巡查工作。为了搞好这次巡查工作,保证巡查工作取得切实成效,现将我市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巡查的对象
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
二、巡查的内容
1、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等。
2、国家和省、市统计制度方法的执行情况,2007年全国和省、市统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统计业务工作情况和行风建设情况。重点检查统计工作环境、条件和数据质量情况,以及统计部门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情况。
4、各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5、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重点了解县(市)、区、乡镇、办事处统计机构、人员、经费等统计工作情况,以及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
6、部门统计工作情况。重点是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方法情况,落实郑州市部门统计工作会议精神,统计基础建设等情况。
7、巡查组应当抽取部分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检查被抽中单位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2006年年报和2007年上半年的统计报表是否准确及时,是否有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
三、巡查的时间和方式
全市的统计巡查工作将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对部分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进行巡查。统计巡查工作从8月份开始。8月20日前为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自查的时间。从8月21日至10月底为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进行巡查的时间。
1、对县(市)、区的巡查,由郑州市统计局成立巡查组,分别对有关的县(市)、区统计局、县(市)、区直部门、乡镇、办事处和基层填报单位进行重点巡查和检查。
2、对市直部门的巡查,郑州市统计局将组成专业巡查组,分别对抽取的市直部门的统计机构和基层填报单位进行重点巡查和检查。
四、巡查工作程序
1、听取被巡查对象的工作情况汇报;
(1)听取市县(市)、区政府关于自查情况的汇报。
(2)听取县(市)、区局法规、设管、农普、纪检监察等单位关于法制、基层基础、行风、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自查情况汇报。
(3)听取县(市)、区局就GDP核算、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及其他专业主要数据质量自查情况汇报。
2、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谈话,征求对市统计局的意见。
3、深入县(市)、区统计局相关专业、有关部门、有关乡镇、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档案,检查专业统计的数据来源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4、其他必要的检查;
5、巡查组在初步汇总巡查情况后,同巡查对象的有关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并征求对郑州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
6、巡查组在巡查结束后十日内,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报市统计局党组。在巡查结束二十日内向巡查对象反馈《统计巡查意见书》。
7、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五、巡查组人员组成
巡查组由局领导带队,有关处室、中心、队的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依照《郑州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选定。
六、有关要求
巡查组与被巡查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巡查工作,做好有关工作准备。
1、在市统计局巡查组巡查前,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实际,及时组织开展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措施。
2、要积极配合巡查工作,协调落实巡查组召开的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有关事宜,并按通知要求准备好汇报材料以及供查阅的有关资料和具体指标数据(县市区见附表,市直部门附表另发)。
3、巡查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有告必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文明执法,持证检查。
4、巡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认为与被检查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5、所有巡查人员必须严守党纪国法。不准收受礼品和馈赠,不得泄露巡查情况。不得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食宿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不准参加为巡查人员举办的专场舞会或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4、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巡查全过程的纪律监督。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