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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来源:机关党委  时间:2016-01-20 00:00  

各处(室)、队、中心、学会:

为扎实推动我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联络员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担任联络员的条件

《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目标及考评办法》中的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联络员。担任联络员的人员必须是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写作能力、熟悉本部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人员,并于129日前将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书面方式报局文明办,邮箱:50230736@qq.com

二、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领会市文明办、市直文明办、局文明办等下发的关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创建活动各个阶段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2、负责与局文明办的联系、沟通,了解、掌握局文明办的工作安排;及时向局文明办反映本部门开展创建活动各个阶段的情况及进展;及时向局文明办报送活动中值得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及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

3、联络员要发挥好在创建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主动协助处长做好本部门的创建活动的组织落实。

4、做好本部门各类信息工作的报送和创建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局文明办提供本部门不同阶段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材料及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各部门联络员每月上报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的信息不少于1篇,微信不少于5条,微博不少于1条。

5、负责撰写和上报本部门的总结及各类报表。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部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联络员的配备工作,作为我局创建活动的重要保障手段,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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