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将《关于印发<郑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试行)>的通知(郑统〔2017〕73号)、《关于转发<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郑统〔2021〕44号)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告。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