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统计局、航空港区发展统计局(重点项目办)、郑东新区统计局、经开区统计局、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局各处(室)、队、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2022年5月19日公布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相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统计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郑统〔2019〕19号)和《关于印发<郑州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郑统〔2019〕20号)两份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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